小区地下室泵房噪音不停 业主为讨“宁静权”上法庭
黄先生是南京浦口金城丽景小区一楼住户,自从入住主卧室总是听到“嗡嗡”噪音,无法入睡,经辨别他认为噪音来自负一楼的二次供水水泵。为主张自己“宁静权”,他将水务集团、开发商及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将泵房搬离,并自起诉之日起至水泵实际搬离之日,按每日400元对他补偿,赔偿精神抚慰金3万元。26日,浦口法院对这起噪音污染纠纷第四次开庭审理。
扬子晚报记者 任国勇
黄先生诉称,2015年他买的是小区一楼的一套二手房,可长期以来负一楼的水泵噪音24小时不间断,在主卧无法入睡,他和妻子只得搬至北侧次卧室睡觉,儿子上大学平日住校,但回到家,一家三口挤在一个房间。诉讼前,他请了高新环境监测站有限公司进行检测,依据《社会环境噪音排放标准》(GB22337-2008),检测结果超标。他认为,根据《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泵房不宜比邻主体建筑,泵房位于原告主卧下方的负一楼,明显不符合规定,低频噪音产生共振,严重影响自己及家人的生活和健康,被告侵权。
被告水务集团代理人辩称:一、水务集团对该小区的泵房不拥有产权,只是承担维保责任,主体不适合。二、该小区是老小区,开发公司给水排水设计依据规范是(GB50015-2003),符合降噪要求,而原告起诉依据的是2010年版的,该设计规范不适用之前的案涉小区。开发公司代理人辩称,泵房是2006年设计完全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如有噪声污染,与开发公司无关。原告出示的监测报告,适用的是有关营利性与文化娱乐场所和商业经营活动中的噪声污染检测中的标准,该标准不适用于住宅检测。物业公司辩称,他们既不是水泵的产权单位,也不是该房产的开发单位,无需担责。
原告代理人答辩时称:不论水务集团对水泵是否拥有产权,只要其对该水泵负责,是责任方就应担责。原告方认为,开发公司不应将水泵设计在居民地下楼内,设计缺陷导致噪音侵权。因此要求三被告共同担责。
第三方说
噪音鉴定人到庭 回应鉴定细节
案件审理期,江苏一家检测技术公司司法鉴定所对原告房间的噪音检测重新鉴定。在第四次庭审中,鉴定人李先生到庭回答各方提问。李先生表示,此次鉴定采取多个点,多时段,寻找噪音最大点。被告方对监测结果提出疑问,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噪音最大点来自水泵,也许是空调。李先生回答,此次测量的是对原告房间内的噪声是否超标,本案鉴定测量的背景值是在水泵关闭时测量的,背景值是19.2分贝,测量值是在水泵运行时测量的,测量值是30.3,主要是指水泵噪音针对室内的测量。在问答过程中,被告提问(GB22337-2008)标准中第一条,本标准适用于营业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向环境排放的噪声设备、设施的管理评价,既然本案房屋是住宅,该标准不适用房屋鉴定。李先生说,条款中本标准“适用于”,并没有说“仅限于”。
被告的水务集团认为,此次鉴定草率,不能成为定案依据,请求驳回。其他两被告也请求驳回。案件还将继续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