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小企业可凭政府采购合同贷款

30.09.2015  12:43
          近日,山东省出台的《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凡在山东省境内注册的中小企业,取得政府采购合同后,均可向具有政府采购合同融资资格的金融机构申请办理融资业务。   《办法》还规定,对采购资金为财政性资金且融资金额小于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金融机构原则上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担保,或附加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条件;融资利率原则上不得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25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