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顶格处罚”重拳出击 两家企业被首批处罚

19.10.2016  11:04

  前期,宿迁市下发了《关于大气污染违法行为实施“顶格处罚”的通知》,重拳出击环境违法行为。近日百事美特食品宿迁有限公司、宿迁锦绣塑业有限公司两家企业因存在环境违法问题被首批顶格处罚,共处罚款人民币40万元。

  前期执法人员组织现场检查时发现,百事美特食品宿迁有限公司违反宿迁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锅炉使用散煤为燃料,锅炉进料口及周边有散煤存放,厂区北侧仓库存放有大量散煤;宿迁锦绣塑业有限公司在生产废旧塑料造粒、注塑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造粒废气经过水泵引风和水过滤后排入下水道,注塑废气没有任何处理设施,直接对外排放。两家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分别对这两家企业处以罚款人民币20万元。

  宿迁市9月下发了《关于大气污染违法行为实施“顶格处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将对主观恶意环境违法行为、后果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对环境敏感区域造成不利影响的违法行为和屡罚屡犯的行为人四类大气环境违法行为按照法定权限实施顶格处罚。《通知》发布后,首批两家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共被“顶格处罚”40万元,这也是宿迁着力解决大气污染防治中“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不断提升全市大气环境质量的有力举措。

  实施“顶格处罚”四类大气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是对主观恶意环境违法行为实施“顶格处罚”,如以拒绝进入现场检查的方式拒不接受大气污染执法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等8项主观恶意的环境违法行为;对后果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顶格处罚”,如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造成区域及周边监测点位数据异常等6项后果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对环境敏感区域造成不利影响的实施“顶格处罚”,如环境违法行为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居住功能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生态红线区等环境敏感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对屡罚屡犯的行为人实施“顶格处罚”,如环境违法行为人被处罚后12个月内再次实施同类环境违法行为。

  为不断提升全市大气环境质量,对环境违法行为严管重罚、以管促治,宿迁市通过约谈、监测监察联合执法等手段,加大对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环境违法行为坚决说“”。

    (徐万宁 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