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城检察对非正常探听案情说“不”

26.11.2014  12:31

  “你私下了解案情的情况我将按照院里规定进行记录,希望你能理解。”11月7日,宿迁市宿城区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李岗的一位同事来电询问宋某故意伤害案是否能认定自首。李岗依照该院制度做了如上答复,并将情况录入内部工作人员探听案情登记表。

  李岗所称的规定,是该院今年11月初制定的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报告及责任追究制度。为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等要求,宿城区检察院出台了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报告及责任追究制度。依照该制度,该院在办案系统公用文书内设置《内部工作人员探听案情登记表》,对内部工作人员向案件承办人探听案情的,承办人一律将探听人姓名、探听内容及答复情况予以登记,并报监察室备案。监察室收到备案报告后,及时将记录纳入“办案内部监督记录平台”,对探听人进行诫勉谈话,并由专人跟踪督查案件办理情况。对违反该制度的检察人员,将依据检察纪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作为宋某案件的承办人,李岗在审阅案卷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后,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证实宋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发后宋某未主动投案,不符合自首的构成条件,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属坦白。11月21日,经李岗提请领导研究决定,该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宋某提起公诉。

  “内部人员打听案情容易造成案件信息泄露,引发说情干扰甚至涉检舆情。”检察长殷勇认为,推行内部人员探听案件报告制度,对探听者诫勉谈话,表面上好像淡漠了同事之情,实质上则是对检察干警的一种保护,因此对不符合公开条件的仍应严格保密,特别是对通过非正常途径打听案情的,即使是内部领导、同事也要坚决说“”。

  据统计,自该制度实施以来,院监察室已收到主动上报的探听案件登记表4份,除对相关人员进行诫勉谈话外,还对办案情况进行跟踪督查,未发现违法办案等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