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司法行为]宿城检察健全机制规范案件退查行为
“经审查,该案确有二次退查必要,建议要求公安机关从调取双方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及相关通话记录等方面着手,进一步核实诈骗金额。”近日,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检察院检委会委员靳波在审查该院公诉科拟二次退查的王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后,写下了自己的审查意见。
为进一步提升案件质量,从源头上减少“瑕疵”案件的发生,自2014年开始,该院推出“二次退查案件检委会委员审查”机制。承办人认为案件需要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须在办案期限届满前7日内提出退回补充侦查报告,并提交书面退查提纲,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并提交分管院领导签批后,按顺序流转给检委会委员再次审查。
检委会委员审查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没有必要退查的,作出不予退查建议,同时要求承办人说明原因,对不能说明原因或原因不充分的,予以通报,并计入干警司法档案;审查后认为确有退查必要的,围绕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提出意见,并对退查案件的退查提纲提出建议,使案件退查后侦查机关的证据收集更具针对性,补充的证据更加完善。
“有这道程序把关,一方面可以防止承办人单纯为争取办案时间而提出二次退查,杜绝权力滥用,规范司法行为。”该院检察长殷勇认为,“另一方面,可以充分发挥检委会委员办案经验丰富的优势,完善退查提纲,指导补充侦查,提高诉讼效率。”
据殷勇介绍,除此之外,该院还建立了当面说理机制和跟踪督促机制两道“关口”,由案件承办人退查时当面向侦查人员说明退查理由,从案件存在的证据瑕疵、补查目的、方向以及证据要求等方面详尽阐述,使侦查人员清楚地知道补什么、如何补、达到什么要求;补查时与侦查人员定期联系,交换意见,及时了解案件进展情况,并适时引导侦查机关收集、完善和固定证据,解决案件退而不查、查而不细现象。
据悉,自上述机制实施以来,宿城区检察院共对32件拟二次退查案件进行审查,最终决定退回补充侦查30件;侦查机关补查完毕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后,该院提起公诉28件,均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