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家:设定宪法日强调其权威 公务员面对宪法宣誓可视为承诺
28.10.2014 23:29
本文来源: 中国江苏网
中国江苏网10月28日讯(记者郭蓓)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于今日全文发布。《决定》将每年的十二月四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同时,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今晚,本网记者联系并采访了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李友根教授,就《决定》中提及的这两项内容,邀请李教授进行了解读。
将每年十二月四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在李友根教授看来,是从根本上强调了宪法的权威性。“从另一方面来看,宪法日的设立,也让全国全民族更清楚地认识到宪法的地位和作用。”
《决定》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李友根表示,这样可以让国家工作人员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是由宪法明确规定的,进一步讲,可以让公务员群体意识到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的来源,更有利于增强队伍的责任感、使命感和义务感。
“公开向宪法宣誓,这是种特定的仪式,但确有其必要性。”在李友根教授看来,这种形式更使得国家工作人员群体的理想信念内化于心外化为行,意识到公职权力是人民群众赋予的,鞭策他们能够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更好地履行义务。
就宣誓内容本身,《决定》中并未进行说明。李友根教授设想:“内容应该会集中在对宪法的忠诚以及依法执行的相关内容上。”无论最后宣誓内容确定为何种表达方式,李友根教授表示,都可以视为国家工作人员对全体公民的承诺。“经过宣誓,一方面提高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另一方,更是强化了宪法本身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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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0.2014 2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