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政府审议通过公路安全保护实施办法

19.08.2015  19:35

  2015年8月14日上午,扬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扬州市公路安全保护实施办法》。该《办法》共三十一条,充实和细化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江苏省公路条例》等上位法对公路安全保护方面的相关规定。结合扬州公路管理的现状,办法制定中主要突出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突出管理重点。围绕公路安全保护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对公路安全隐患处理、新建公路项目验收和管养移交、超限治理等问题作出详细规定。二是突出责任落实。对各级政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的职责作了具体明确,构建了较为清晰的公路安全保护责任体系。三是突出问题导向。《办法》力求解决公路安全保护中遇到的现实问题。如针对当前公路标志、标线等交安设施在公路交工验收时验收标准不够明确,易引发后期营运事故的情况,规定应当在交工验收时组织专项审查。四是突出部门联动。《办法》着力强化部门协作在公路安全保护过程中的作用,建立了相关部门涉路许可征求意见制度、超限超载信息抄告制度、涉路违法案件移交制度等,构建了较为完备的部门协作制度体系,更加有利于形成公路保护的合力。五是突出可操作性。围绕管理实际对上位法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明晰细化,切实增强《办法》的可操作性。例如,明确公路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划定建筑控制区并公告;对情况复杂的交通安全隐患,当地人民政府可以指定相关部门牵头,聘请专家论证,相关部门会商形成处置方案等,均是对上位法的细化补充。


  《办法》的出台,从制度层面落实公路现实管理过程中亟待解决一些难题,做到有法可依,有规可循,进一步完善公路安全保护制度体系,有效提升扬州公路安全保护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