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审计局出台审计移送处理事项管理办法

26.09.2017  18:31

  为进一步提高审计移送工作质量和水平, 9月19日,宿迁市审计局制定出台《宿迁市审计局审计移送处理事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审计移送处理事项进行了细化和规范。


  《办法》明确了移送原则和标准。要求移送处理事项应遵循依法办理、客观公正、严谨细致、实事求是的原则,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

 

  《办法》明确了移送范围和部门。规定在审计中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涉嫌经济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其他违反国家规定、不属于审计法定职权范围的事项,移送相关主管部门。


  《办法》明确了移送分工和程序。要求审计组和审计人员负责查清拟移送事项的事实、性质、金额、情节、原因和后果等,依法获取审计证据;处(室)负责人、审计组长负责复核并向局领导报告;法规处负责对审计移送处理书及证据材料进行审理;所有移送处理事项都要经总审计师审核,由局长签发。


  《办法》明确了移送纪律和责任追究。要求相关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擅自泄露移送事项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任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