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宝马案受害人亲属昨通过律师发声明

12.09.2015  10:55

  11日下午,“6·20”宝马案受害者薛某的亲属,通过其代理律师发布了目前案件情况的相关说明,认为仅凭精神障碍鉴定意见,不能排除王季进在事故发生时,存在故意的可能。

  江苏诺法律师事务所接受薛某亲属的委托,委派赵子耀、曹艳秋律师就社会舆论关心的一些情况,特发表如下声明:

  一、薛某亲属对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作出的“王季进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意见从感情上无法接受。

  但鉴于目前公安机关仅向薛某亲属送达了《鉴定意见通知书》,并未提供完整的鉴定报告。所以,尽管法律赋予了薛某亲属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权利,但该权利目前却无行使的着力点,尤其是在不知晓鉴定报告完整内容的情况下,尚无法针对作出鉴定的理由和依据提出有效的质疑或反驳。

  二、本案中,公安机关是以交通肇事罪进行立案侦查,并且检察机关也是以该罪名对王季进批准逮捕,而目前又有了精神障碍的鉴定意见。但仅凭有精神障碍的鉴定意见,尚不足以排除王季进存在故意(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的可能。

  尤其需要着重指出的是,鉴定意见认为王季进有精神障碍的同时,也认为其“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这表明,王季进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此外,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9月10日发布的《情况说明》中也提及王季进称自己“脑子很清楚,但是行为不受控制”。

  故,薛某亲属恳请办案机关能充分查明王季进的主观方面,而不必受交通事故一般都是过失犯罪的惯性思维左右或走入有精神病就可以排除嫌疑人存在故意可能的误区。

  三、事故给薛某的家庭和亲属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尽管事发至今已经近三个月,薛某亲属仍沉浸在失去亲人的巨大悲痛中。任何鉴定意见,都不能免除王季进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目前,薛某亲属已就民事赔偿问题,向秦淮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此外,薛某亲属对于社会公众对本案的关注表示真诚的感谢。(王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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