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贯彻《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22.10.2014  14:33

苏宗发〔2014〕125号

关于进一步贯彻《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委统战部,各市民宗局、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委统战部、民宗局、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12年2月,中共中央统战部、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国宗发〔2012〕6号,以下简称《意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鼓励和规范我省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发挥宗教界的积极作用

  宗教界历来有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传统,而且具有较高的社会公信度。我省宗教活动场所分布广泛,信教群众人数众多,在开展公益慈善事业中有着很大潜力和优势,特别在养老、助残等领域是一支重要的社会力量。《意见》下发引起热烈反响,更加激发了全省宗教界主动参与公益慈善活动的积极性。但是,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还存在各种模糊认识,贯彻《意见》措施不够明确,宗教界在公益慈善方面的正能量有待进一步释放。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要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从事公益慈善活动是宗教界发挥积极作用的有效途径。《意见》为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活动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制度保证。我们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意见》上来,从政治上着眼、思想上重视、政策上扶持、措施上着力,调动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充分发挥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独特优势,引导我省宗教界为江苏经济建设、社会和谐做出应有贡献。

  二、明确职责,确保《意见》要求落到实处

意见》明确了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主要范围、基本形式、享受的扶持和优惠政策以及基本原则。全省各级统战、宗教、发展改革、民政、财政、税务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宗教界依法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确保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统战、宗教事务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为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活动搭建支持性平台,做好积极倡导、能力提升、培育孵化和交流总结等工作。民政部门要加大相关法律、政策以及专业标准的宣传力度,做好宗教界依法设立的公益慈善组织、社会福利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积极扶持宗教界公益慈善项目建设,针对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人才匮乏的突出问题组织专业培训。发展改革、财政、税务部门要贯彻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宗教界依法设立的公益慈善组织、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享有的价格、财政、税收等方面的扶持和优惠政策。鼓励宗教界依法设立的公益慈善组织、社会福利机构积极参与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公平竞争。要总结和推广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对做出较大贡献的宗教界依法设立的公益慈善组织和机构、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应予宣传报道和表彰。

  三、健全机制,努力打造特色品牌

宗教界要以主人翁的姿态积极引导广大信教群众投身公益慈善活动,让善行义举成为信仰要求和行为准则,让社会公益慈善活动成为宗教界的自觉行动。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应当坚持自愿原则,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制定切实可行的公益慈善项目及实施方案,把尽力而为和量力而行统一起来。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规范慈善组织的组织形式和运作程序,规范募捐行为,加强内部管理,完善自我约束机制。加强公益慈善工作专业能力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公益慈善专业人才队伍,逐步提高公益慈善的资源开发能力、社会动员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项目实施能力,实现宗教界公益慈善活动的长效化、规范化。研究现代公益慈善事业的运作规律和发展方向,创新载体形式,探索各宗教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的重点和优势领域,培育和打造江苏宗教界公益慈善品牌。

四、坚持原则,加强依法监督管理

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必须坚持非营利的原则,依法开展活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在公益慈善活动中传播宗教。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依法管理,监督和检查有关规定和章程执行情况,实行对捐赠款物的专户专账管理,加强监管和审计,审计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保证公益慈善资金使用公开透明。对于宗教界在开展公益慈善活动中出现违法违规问题,宗教事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管和查处。

江苏省宗教事务局          中共江苏省委统战部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民政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9月15日

  江苏省宗教事务局办公室                            2014年9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