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痛经带薪休假”没有体会不要漠视

02.04.2015  12:31

据报道,《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草案)》3月30日提交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初审,其中规定,生育产假假期从90天延长至98天,难产增加15  天;未满4个月流产可以享受30天产假;痛经严重的女职工可以带薪休息,有更年期综合征可减轻劳动量。消息一出,引发热议,诸多媒体展开了调查和讨论。

热议之中以支持者居多,理由如一位网友所言:“有人会觉得,来个‘大姨妈’有什么了不起?就像高中时看到一个同学每个月都要请一两天假休息的时候我也这样想。大学时我第一次痛经,上吐下泻,脸色煞白,全身动弹不得,被背到医院说话都费力,虽然最后检查医生说什么事都没有,但现在每个月还是很怕那几天——所以说,没有体会不要漠视!”支持之声除了个人“体会”之外,还有数据的“宏观”支持,据新浪网的一项网络调查显示,截至3月31日18时,赞成山西拟推出的“女职工痛经可带薪休假”,以及这一制度可在全国推广的人数,均超过八成。

没有体会不要漠视”的说法是“女职工痛经可带薪休假”这一新规最好的群众诉求基础。有人觉得“经期假”不靠谱,是因为长期以来,经期仿佛只是一个隐形的存在:人们知道有这么一回事,但不把它当一回事,更准确地说是不想把它当成一个事,虽然,它给女性带来了不少的痛苦和麻烦。这种刻意的淡化情结与在对待其他类似问题上的思路如出一辙:例假、生育、哺乳……都是女性的个人、家庭事务,只能靠个人的力量与意志去克服它。你每月或多或少地为它所折磨,但你只能无话可说。似乎这是生为女性的应有苦痛与负担,曾经很少有人去想:这种苦痛和代价其实是有社会价值的,应该得到关切。在现阶段,没人能替代女性来生孩子,但社会可以采纳借鉴一些做法来减轻其苦痛与负担。据悉,目前日本、印度尼西亚、韩国都有相关法规,将生理假跟产假一样作为女性的福利保障。

2008年的全国两会上,有全国政协委员提出女性经期应有法定休假的提案。之后,不断有相关人士和部门就此提议,认为女性特殊的生理周期确有立法保护的必要,特别是对于那些在劳动强度比较大的工作岗位上的职业女性。值得一提的是,2004年出台的《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痛经严重可以带薪休息就已成为最人性化亮点。今年3月3日,武汉市政府发布《武汉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对重度痛经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可以给予1至2天休息;女职工较为集中且超过100人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建立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也引发广泛关注。

带薪例假”只是针对痛经严重的情况,不是每个人逢“例假”必修,也不必预设每个女职工都会“骗假”。在反对“痛经可带薪休假”的声音中,看似最有力的理由当属:这会增加女性的就业难度和加剧就业歧视。但是,解决女性就业难和就业歧视问题最终要靠“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而不是靠在女性劳动就业保护问题上的徘徊与让步。社会在向前发展,对女性的劳动保护和生育减负也当与时俱进。如果还总是停留在当年的老观念上,觉得女性因为生育而来的各种苦痛与负担都是理所应当,社会规制上毫无改进的责任与必要,那难免就会认为“痛经可休假”不靠谱。这其实是一种回避和漠视,与歧视一样都是一种不公平的表现。如有专家所言,女性生理期不仅是一个医学问题,同时也是社会问题。而一个社会问题,只有当公众意识到它是一个问题,而非隐形的天然存在时,所有的关注、探讨和改善、改变的行为才会到来。

有人担心“带薪例假”徒具观赏价值,制定容易执行难。这不是没有道理,但更该担心的是:面对女性深刻感受难受的问题——不只是例假——社会不言也不语,把人口再生产重任带来的负担全都由女性这一个性别来扛。法规除了有惩治作用,还有倡导性的行为规范意义。如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的“常回家看看”新规,虽也有量化、执行难的可能,但一旦法律判决子女承担赡养及看望等义务,则对不孝行为是一种制裁和规范。“带薪例假”新规也有类似的倡导示范意义。创新女职工权益保护,让女性“福利”跟上时代脚步当是靠谱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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