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法治意识培树: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环节

10.03.2015  11:39

专题寄语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决策,这是“四个全面”战略部署的重要内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仅要求在宪法的基础上,推进国家立法、司法、执法和普法进展,也为加强性别平等立法与执法,推动妇女发展和性别真正平等提供了历史机遇。如何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方略下更好地建构和维护女性权益已经成为一个亟待关注和深入研究的课题。为此,《新女学周刊》推出“依法治国与女性权益”专题讨论,诚邀各界人士发表见解。

■  薛惠  段凡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法治意识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坚实基础,一个国家公民法治意识的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这个国家法治建设的进程。而全社会法治意识的树立,离不开作为半边天的中国女性之法治意识的培树。女性法治意识的高低,对于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女性法治意识与个人发展

从人类发展史的角度来看,女性在人类社会的初期,担当了人类社会自身维系和发展的重要责任。母系社会的出现和较长时间的存在,既说明女性群体能够顺应原始社会中物竞天择的社会法则,充当起人类社会主导性别的角色,也说明女性个体自身具有和男性异技但同质的社会生存力和发展力。而这种女性的力量,在支撑着自身生存和发展的同时,也将女性特有的母性力量注入到了整个人类社会绵延中来。

而进入到了现代民主社会时期,人人平等的基本政治法则必然要求女性和男性一样,成为市民社会之中的一个平等市民或者一个公民社会之中的平等公民。无论是在意思自治和等价交换的市民社会,还是在自由、平等、民主、法治的公民社会,法治意识的养成都应该基于这个社会每一种性别的个体。因为现代民主市民社会或者民主公民社会同古代臣民社会一个较大的不同点就是,女性的个人发展在臣民社会寄托于男权或权力身上,而在市民社会或公民社会寄托于自身或权利身上。而权利发展至今,已经和法治之间有着难以分割的千丝万缕的关联。这要求现代中国女性在关乎自身发展权利的同时,必然要培养和树立相应的法治意识,方能在维护和促进自身发展的同时,和男性公民一样共同推动社会的进步。

比如,在公共场合或者职场遭遇到性骚扰的女性,往往担心事态扩大或者职业发展受阻,而选择忍气吞声压抑自己的合法权利,殊不知这样的沉默将会导致更大权利的损害;在求职应聘的过程中,一些单位通常对女性提出比男性更多的职业要求,或者把就业的机会更多留给男性而将女性排斥在外,一些女性在被动接受这些不对等的权利或者不公平的结果的同时,自身的发展也很大程度上受影响。而要祛除这些一定范围内固存的事实与现状,不仅需要女性置于一个排除歧视、两性互尊、两性同权的社会场域(这需要个人和整个国家与社会的共同努力),也需要女性自己能够善用共赋于两性身上的法律原则和规范,持之以恒地来构建一个利于自己身心健康和事业发展的社会空间。

女性法治意识与和谐家庭

和谐有序的社会秩序,要求社会公众具有自觉的法治意识。和谐社会要求社会的各个要素处于一种相互协调的状态。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和谐幸福,是衡量社会是否和谐的一个重要维度,失去了这个维度,社会和谐就无从谈起。而营造和谐有序的家庭氛围,需要成员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和提高。家庭中主要有两种关系,即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和以血缘或收养为基础的亲子关系。因此,和谐家庭的构建,需要这两种关系能够协调发展,从而促进家庭中每一个成员的健康发展。

具体表现在,夫妻关系中双方应各自尊重对方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而法治意识不高的女性,对在生活中不尊重女性配偶的权利,不让女性配偶有一点自己的空间,不履行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对女性配偶实施殴打、捆绑、伤害等诸如此类的行为,忍气吞声或者逆来顺受,那就不可能有基于法治基础之上的和谐夫妻关系。在亲子关系中,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家庭关系,既是基于家庭伦理道德而建立的亲缘关系,也是基于法律基础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和谐家庭中,不同代际的人即使在认识和行为上具有一定的差异,也需要在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基础上,进行沟通和整合,从而形成融洽的和谐家庭关系。

女性作为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中的重要主体,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占据重要的地位,理应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充分培养法治意识,树立和运用法治观念,以对和谐社会下的和谐婚姻与家庭关系之构建,发挥主体性作用。在这种意义上,中国女性法治意识的培养,既能维护社会稳定有序发展的秩序状态,又能在婚姻与家庭生活中形成一种崭新的生活态度、情感和心态。

女性法治意识与依法治国

法治意味着平等之治,法治不仅要求依法而治,还要求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精神,融入到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中国女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基本力量,新中国民主政治不断发展的过程,也是中国女性在社会主义全方位建设过程中不断参与和共建的过程。男女平等不仅仅是一种愿景,更是一种需要。

对此,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强调:“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从这些可以看出,在参与和共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男女权利平等、男女机会平等是社会主义法治必须推进和保障的基本内容,也是广大女性理应意识到和具备的法治意识和素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也必然要求男女两性共同在国家和社会生活里,发挥同等的重要作用,女性也理应成为参政议政和社会管理的重要力量。这既是女性的政治权利,也是女性政治能力的体现,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之“全面”的必然之义。

因此,中国女性应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和管理社会各项事务,在参与和共建的过程中,有力地推动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

(薛惠为华中师范大学政治学研究院博士后、华中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段凡为湖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

(本文系2014年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项目(编号:14YJC710048),2014年武汉市社会科学基金资助课题一般项目(编号:14012),中央基本科研业务专项(编号:20205140026)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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