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拟提倡一对夫妻育两孩 三种情况可育“三孩”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28日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审议。
2015年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后,全国已有十几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修改出台了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江苏的全面两孩政策如何落地,备受关注。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据了解,《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于2002年12月1日施行,经2004年6月17日、2014年3月28日两次修正。我省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推行计划生育以来,全省累计少生育4000多万人,人口增长过快的势头得到有效控制。
但随着人口增长情况变化,老龄化、出生人口性别比例偏高、劳动力资源减少、社会赡养系数提高等问题的不断凸显,在平稳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基础之上,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势在必行。根据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确定的生育政策以及修订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条例修正案(草案)》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也就是说,江苏省将全面实施“两孩”政策。
三种情况下可生育“三孩”
如果一对夫妻已经有两个孩子,是否可以再生育第三个孩子?记者注意到,草案对这种情况也做出了明确。草案坚持遵循宽严适度、增进家庭福祉的原则,兼顾再婚夫妻个人生育数与合计子女数,允许再婚夫妻至少可以生育一个共同子女,充分体现对再婚夫妻的关怀。
《条例修正案(草案)》在明确“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的前提下,规定了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三种情形,即“再婚夫妻,婚前合计只生育一个子女,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夫妻,婚前合计生有两个及以上子女,婚后未生育的;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另外,草案还取消了对申请再生育者的年龄限制,拓宽了再生育者申请的受理范围,由向女方户籍地申请改为可以向一方户籍地提出申请。
女方产假拟延长至128天,男方护理假增加5天
根据国家卫计委关于可在地方性法规中保留延长婚假的指导建议,江苏省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改为“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取消了“晚婚生育”和“可以延长婚假”的规定。也就是说,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都将享有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10天,一共13天。
条例修改案(草案)中还增加了男方护理假时间,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女方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30天,一共128天,男方享受护理假从10天增加到15天。
编辑: 郭小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