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机动车"限牌"须提前30天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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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虎网讯 昨日,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第三次大会通过了《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共8章99条,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部法规历经四审,开创了江苏地方立法的纪录。备受关注的重污染天限行、“限牌”需提前30天公告、居民区禁止露天烧烤等内容正式入法。扬子晚报全媒体记者 王赟
新变化
1 增加“排污费应当专款专用”等内容
在审议过程中,代表们提出了不少意见、建议。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曾召开全体会议,研究代表们的审议意见。扬子晚报记者注意到,表决稿中也采纳了代表们的意见。
条例草案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这笔排污费会怎么用?表决稿中增加了“排污费应当专款专用”的内容。在工业大气污染防治的章节中,也新增规定“禁止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高污染工艺设备”。
对于个别词句的修改,表决稿也采纳了代表们的建议。比如,在常州代表团审议时,有代表提出条例草案中对“无公害农药”、“引导农业生产者减少使用化肥农药”的说法是不严谨的,此次表决稿中删除了“无公害农药”,将后者修改为“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
2 处罚金额有的提高有的下降
在审议过程中,对于“法律责任”一章中的处罚金额,代表们提了一些意见和建议。表决稿中,对于处罚金额做出了调整,有升有降。
有代表在审议时提出,条例草案第八十四条的处罚幅度与上位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的规定不一致。法制委员根据代表们的建议,同时综合考虑了江苏实际情况,在表决稿中相应提高这一条款的罚款数额。
比如,草案规定,对不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更改油气回收装置的,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将被罚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表决稿将处罚金额提高到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油罐车、气罐车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被提高到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此外,对未按照标准配备安装油气回收装置的,对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所有者或经营者的处罚由1万—5万,提高至2万—10万;对油罐车、气罐车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处3千—1万罚金,也提高到1万—5万元。
条例草案规定,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应当建立泄漏检测和修复制度。如果违规要处以2万—20万罚款。在表决稿中,罚款数额有所降低,降至1万—10万元。
3 部分行为不适用“按日连续处罚”
记者注意到,表决稿中增加了三种情形将不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包括“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散煤和固硫型煤”、“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居民居住区或者公园、绿地内管理维护单位指定的烧烤区域外露天烧烤食品”、“露天焚烧秸秆、在城市建成区露天焚烧落叶”等行为。
这些规定与我们息息相关
重污染天限行、停止户外体育活动
机动车是否限行,污染严重时是否要停止户外活动,这些备受市民关注的内容此次在表决稿中都有明确规定。当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按照预警级别实施八项应急响应措施:
1、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2、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3、禁止燃放烟花爆竹;4、停止或者限制易产生扬尘的施工工地作业;5、禁止露天烧烤;6、停止幼儿园和学校户外体育活动;7、停止组织露天体育比赛活动及其他露天举办的群体性活动;8、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应急响应措施。
“限牌”需提前30天公告
为治理大气污染,2013年11月29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对机动车保有量有特别的规定。扬子晚报记者注意到,此次表决稿中重申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的问题。
表决稿中规定:“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限制市区摩托车的保有量。”
关于南京会不会限牌的问题,此前各种风声不断,特别是杭州、深圳等地“一夜限牌”,南京曾出现过买新车疯狂排队上牌的情景,市民担心南京是否也会“半夜鸡叫”。对此,表决稿明确规定“采取控制机动车保有量的措施,应当公开征求公众的意见,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在实施三十日以前向社会公告”,“堵死”了这种可能。
干道两侧、居民区禁止露天烧烤
作为食客追捧的舌尖上的美味,露天烧烤以后不能任性吃了。表决稿明确规定:“禁止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居民居住区以及公园、绿地内管理维护单位指定的烧烤区域外露天烧烤食品。”
如果违反规定露天烧烤食品,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对于市民反映强烈的餐饮油烟问题,表决稿也有相关规定,“居民住宅楼等非商用建筑、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三个区域禁止新建、扩建排放油烟的餐饮项目。
如果违反规定,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烟花爆竹不能随便燃放
对于市民反映强烈的烟花爆竹问题,表决稿也做出了明确规定:“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禁止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此外,“露天焚烧秸秆”、“禁止在城市建成区露天焚烧落叶”等内容也予以明确。
露天焚烧秸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在城市建成区露天焚烧落叶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 扬子晚报 编辑:孙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