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丰检察践行未成年人不起诉训诫制度 探索实践取成效
16.05.2017 09:51
本文来源: 检察院
1月,张某某在街市购物时,趁隙窃得被害人放在门市窗台上的钱包内的现金1万元。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检察院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考虑到其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且具有自首、全部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决定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的同时,进行口头训诫。近日,大丰区检察院未检科就办理一起未成年盗窃案召开相对不起诉宣布及训诫会。
目前,大丰检察院训诫制度已常态化应用于该院未成年人不起诉工作中,尤其是针对可以弥补挽救的被侵害法益,积极寻求弥补性的训诫方式,取得显著效果。 唐 璐 殷 楠
本文来源: 检察院
16.05.2017 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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