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下旬至6月中旬,国务院派出11个督查组,对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开展了第二次大督查。从督查情况看,各部门各地区积极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一系列促投资稳增长的政策措施稳步推进,一批调结构惠民生的项目及时落地。但督查中也发现土地闲置、资金沉淀等问题。针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发出通报,要求相关部门和地方严肃处置、限期整改。
加快闲置土地典型问题查办
国土资源部提供的数据表明,截至今年6月底,全国已处置闲置土地24.24万亩,占发现闲置土地总量的23%,其中动工建设12.96万亩、收回10.28万亩、置换1万亩。
督查发现,一些地方存在闲置土地原因认定不准、处置政策把握不准、上报数据不实等问题;一些地方在闲置土地处置中行政不作为、整改进展比较缓慢。这些问题影响了闲置土地的处置和盘活利用,也制约了中央稳增长政策的有效落实,需要切实加以解决。
根据统一部署,国土资源部发出通报,要求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近期开展集中核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督促纠正,并向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限期处置意见。10月底前,对处置整改不力的地区,要督促省级人民政府开展约谈问责。年底前,对各省(区、市)闲置土地尚未处置完毕的,即未开工、未收回或未置换的,将按面积收回或扣减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国土资源部还要求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认真落实土地督查意见,督促市、县严格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及有关规定,逐宗开展处置整改工作,加快闲置土地典型问题查办。同时加强对市、县的指导检查,严把处置政策界限,严格数据审核把关,做到调查认定准确、处置措施规范、统计上报数据无误。对不符合处置整改要求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对处置不力的,要采取约谈、通报等方式严肃处理。
国土资源部强调,闲置土地处置要以用为先,促进闲置土地盘活利用。对已收回的闲置土地,及时供应给稳增长和惠民生的建设项目。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落实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土地供应和供后开发的全程监管。推动闲置土地信息公开,地级及以上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政府网站开辟专栏,公布本行政区及下辖区、县已确认、尚未处置完毕的闲置土地信息以及闲置原因,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尽快盘活财政存量资金
财政部提供的数据显示,中央财政应收回119个中央部门和单位财政存量资金131亿元,统筹用于促投资稳增长的急需领域;地方各级政府应收回同级各部门和单位财政存量资金2438亿元,统筹用于发展急需的重点领域和优先保障民生支出。
通过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可以增加资金的有效供给,有力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然而,一些中央部门和地方部门并未按要求交回财政存量资金,直接影响了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政策效果。例如,截至7月21日,中央部门未按规定交回的财政存量资金总额达22.52亿元。
针对这一情况,财政部日前发出通报提出了处置方案:财政存量资金没有明确交回期限的,应限期交回。逾期未交回的,同级财政可通过调减当年或以后部门预算等方式扣回。财政存量资金已经交回的,同级财政要抓紧提出统筹使用方案,尽早形成实际支出,充分释放积极财政政策的政策效果。
抓紧调整中央投资项目存量资金
国家发改委发出通报,要求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尽快将国家发改委下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存量资金调整用于在建重大项目,并抓紧组织实施。
国家发改委要求,各地发改委要于近期报送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存量资金调整安排方案。各地调整安排的存量资金要确保集中用于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重点方向、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急需资金支持的项目,优先用于棚户区改造等建设进度快而又缺资金支持的项目。允许将存量资金用于近年来已安排过中央预算内投资,但仍有资金缺口的民生领域公益性项目,适当降低地方配套资金压力,加快推进项目如期建设。调整安排的项目应确保前期工作到位、配套资金落实、建设条件具备,确保中央预算内投资调整安排后立即使用、发挥效益,不得再产生新的存量资金。
国家发改委要求,各地要尽快履行存量资金备案和调整手续。其中,对2012年及以前年度下达、2013年下达、2014年切块下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存量资金调整安排方案,要报国家发改委备案。对2014年下达的,且安排到具体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存量资金调整安排方案,要报国家发改委调整投资计划。国家发改委将按照相关规定抓紧对报送的调整方案进行审核,提出投资计划调整安排意见。对存量资金规模较大的地方,当地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国务院要求,全面分析中央预算内投资存量资金产生的原因,抓紧做好整改工作。
国家发改委要求,要加快中央预算内投资存量资金计划执行进度。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安排存量资金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加快计划执行进度,确保在今年内形成实物工作量,充分发挥中央投资效益。
据国家发改委透露,将于今年四季度适时组织检查和专项稽查,对发现的问题,将区别不同情况采取通报批评、约谈等措施,限期整改。同时,视情况进一步采取扣减、收回、暂停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等措施予以警示和惩戒,并相应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