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城管局规范党员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24.11.2014  17:10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 “八项规定”和省委、市委有关要求,结合市整治“四风”驻点巡查有关反馈意见,宿迁市城管局党组10月底专门发文,就城管系统党员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工作提出明确要求。目前,已有3名党员干部按规定提前5天向市纪委派驻纪检九组书面报告了因私出国(境)、直系亲属过生日等个人重大事项。

近年来,宿迁市城管局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按期如实向市委组织部、市纪委报告个人重大事项。为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该局党组决定从今年起,将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对象明确到市城管局全体党员(副处级以上党员干部另按有关规定执行),局属各单位、处室副科级以上干部,执法支队副大队长、副主任,各分局科室主要负责人、大队长,局属各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局党组明确要求,报告对象凡发生婚姻变化、因私出国(境)、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等8种情况时,一般应按照“一事一报”的基本原则,在应报告事项发生前至少5个工作日书面向市纪委派驻纪检九组报告或请示有关问题,并在报告事项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填报《宿迁市城市管理局党员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市纪委派驻纪检九组在收到报告人的报告或请示后应及时登记或答复,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局党组汇报或提请党组研究。

该局党组强调,局全体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应严格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如实报告个人有关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监督。凡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或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一律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一律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宿迁市城管局 宋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