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政策解读

21.01.2017  04:39

  根据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大会精神和《江苏省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行动接续实施方案》,2016-2017年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推动全省在县以上城市建成区继续开展以“九整治”、“三规范”、“一提升”为主要内容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931”行动。

  一、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是什么?

  专项资金用于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奖补支出、“江苏省优秀管理城市”奖励支出等,按照年度工作目标责任书规定的工作重点和工作量,主要采用“因素法”分配。

  二、专项资金的补助标准是什么?

  “九整治”项目资金分配因素包括城市城区常住人口、整治项目数、上年度项目完成情况3个因素,权重分别为50%、40%、10%。城市城区常住人口数据来源: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整治项目数由省整治办根据年度目标责任书核定。整治项目分两档进行测算:城市河道、低洼易淹易涝、老旧小区整治项目为A档,占该因素的60%;城郊结合部、城中村、背街小巷、农贸市场整治项目为B档,占该因素的40%。上年度项目完成情况根据省整治办对目标责任书的考核结果确定。

  “三规范”和“一提升”项目资金补助标准为:苏南地区80万元/省辖市、40万元/县(市);苏中地区120万元/省辖市、 60万元/县(市);苏北地区160万元/省辖市、80万元/县(市)。

  “江苏省优秀管理城市”奖励标准为: 500万元/省辖市,300万元/县(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