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开始实施
记者从市人社部门了解到,我市近日将“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更名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新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今后,基础养老金申领不再受子女参保与否的限制,未及时资格认证而被停发的基础养老金也将得到补发。
市人社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处工作人员介绍,2010年实施的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老年居民,具有本市城乡居民常住户籍,家庭子女符合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均已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并正常缴费,且未享受政府主办的各种社会保障待遇和企事业单位发放相关生活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此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完善,取消了子女参保的捆绑条件,进一步放宽基础养老金申领条件。也就是说,今后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的享受不再受子女是否参保的制约。下月起,人社部门还将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以往有市民在7月份前没有及时进行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的资格认证,重新认证通过后会损失停发阶段的基础养老金待遇。”工作人员表示,新政施行后,即便基础养老金领取人员没有及时认证,待重新认证通过后也会补发之前被停发的基础养老金待遇。
此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完善后,2010年1月1日(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需缴费,可申请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未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缴费至领取养老金年龄。对于连续缴费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可增发1%,月增发金额低于8元的按8元计发。此外,我市实行丧葬补助金制度,凡是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后都可以享受到每人1500元的丧葬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