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案

09.07.2015  08:17

  沈某与刘某2010年10月13日登记结婚,于2012年4月6日取得生育证明。2012年8月,夫妻两人因“原发性不孕症、外院反复促排卵及人工授精失败”,要求在南京市鼓楼医院施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助孕手术。鼓楼医院在治疗过程中,获卵15枚,受精13枚,分裂13枚。取卵后72小时为预防卵巢过度刺激综合征,鼓楼医院未对刘某进行新鲜胚胎移植,而是当天冷冻4枚受精胚胎在鼓楼医院生殖中心冷冻保存。其间,刘某与医院签订《辅助生殖染色体诊断知情同意书》,夫妻俩后又签订《配子、胚胎去向知情同意书》《胚胎和囊胚冷冻、解冻及移植知情同意书》等,鼓楼医院还明确,胚胎不能无限期保存,并强调冷冻保存期限为一年,首次费用为三个月,如需继续冷冻,需补交费用,逾期不予保存;如果超过保存期,沈某、刘某选择同意将胚胎丢弃。

  2013年3月20日深夜,沈某驾驶车辆发生侧翻撞到树木,妻子当日死亡,沈某也经抢救无效5天后死亡。此后,双方父母因处理冷冻胚胎事宜发生争执,原告沈某父母认为,依据风俗习惯,作为儿子生命延续的标志,在医院冷冻的胚胎应当由原告来监管和处置。被告刘某父母则认为,胚胎系他们的女儿留下的唯一东西,要求处置权归其夫妻所有。双方争执不下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原被告的诉讼请求,认为,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之物一样任意转让或继承,依法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以及施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的夫妻已经死亡,其留下的胚胎所享有的受限制的权利不能被继承。

  二审法院认为:在我国现行法律对胚胎的法律属性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考虑到受精胚胎具有潜在的生命特质,不仅含有死者夫妇DNA等遗传物质,且含有双方父母两个家族的遗传信息,双方父母与涉案胚胎亦具有生命伦理上的密切关联性,不但是世界上唯一关心胚胎命运的主体,而且亦应当是胚胎之最近最大和最密切倾向性利益的享有者。

  记者冒群华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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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项贤军、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