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计委回应“致盲气体”事件:患者可请求赔偿
昨天,国家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局负责人回应“问题气体”事件时表示,经医院随访及评估,共有71名患者因使用全氟丙烷发生严重眼用气体视网膜毒性反应,由于该事件属于因医疗器械的缺陷造成患者损害,患者可以向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2015年6月,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和南通大学附属医院眼科使用天津晶明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全氟丙烷(批号:15040001)为患者进行了眼内填充手术,术后部分患者不同程度地出现了视网膜血管炎、视功能损伤等术后反应,与此前实施同类手术的围手术期表现严重不符。后经相关医院随访及评估,共有71名患者发生严重眼用气体视网膜毒性反应,其中北京大学第三医院45名、南通大学附属医院26名。
国家卫计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可疑群体不良事件发生后,已组派国家专家队赴医院进行会诊、指导,对治疗和预后评估等提供帮助。目前,患者的医疗救治费用全部由医院垫付。此外,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国家卫计委专门印发通知,要求全国医疗机构停用了全部问题产品,并进行了后续情况追踪管理。截至目前,除以上两家医院外,后续未收到其他关于该产品新发可疑不良事件的报告。
国家卫计委还表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此事件属于因医疗器械的缺陷造成患者损害,患者可以向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追偿。在医院引导下,部分患者已在当地法院提请司法诉讼,目前法院正在依法审理中;部分患者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对于达成调解协议的患者,医院先行垫付了赔偿款;其余患者表示将在治疗终结后依法解决赔偿问题。医院将依法向涉事企业追偿所垫付的相关费用。
国家卫计委将继续指导涉事医院全力做好患者医疗救治工作;引导患者和医院依法解决赔偿问题;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督促涉事企业依法履行责任,做好善后处理相关工作。同时,也将密切关注问题产品中有害气体的成分检测进展,以便进一步采取针对性更强的医疗救治措施,准确评估患者预后,尽最大可能减轻对患者的损害。
编辑: 邓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