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师大杀人案嫌疑人“患抑郁症 承担部分刑责”
5月4日11时,四川师范大学杀人案受害者芦海清的哥哥芦海强拿到了嫌疑人滕某的精神病学鉴定结果。该鉴定意见显示:滕某患有抑郁症,“对其2016年3月27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拿到鉴定书的同时,芦海强及其代理律师陈逢逢当场要求查看完整的司法精神鉴定报告,希望看到评定的具体依据,但被办案单位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以“仍在侦查阶段”为由拒绝。办案单位称,该鉴定结果由权威司法鉴定机构四川华西法医鉴定中心独立提供。
陈逢逢说,现在有两点疑问:一,依据什么得出滕某患有抑郁症的;二,抑郁症与3月27日的犯罪行为有何因果关系,怎么得出“部分刑事责任”结论的?陈逢逢希望能看到更具体的证据材料。
芦海强及陈逢逢都对鉴定意见感到忧心:“这个结果所说的‘部分刑事责任能力’肯定会影响到最终的量刑。”
3月27日23时50分,四川师范大学舞蹈学院大一学生芦海清被同宿舍室友滕某杀害。滕某已被警方刑事拘留。之后滕某母亲在接受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采访时称,滕某中学时代曾两次割腕自杀,但“为了孩子名誉”,在入学时并未告知校方。
据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此前独家获知,滕某在参与入学之初的四川师大全校新生心理问卷普查时并未进入“心理异常预警名单”,校方组织的日常心理健康汇报中也未出现过滕某的名字。对此,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专家委员会副秘书长、西南交通大学心理研究与咨询中心主任宁维卫曾向记者解释:“心理测评量表只能代表填问卷人当时或一小段时间内的心理状况,不能代表长期状况,之后环境等都会发生变化,同时,也不排除填问卷人出于防御心态,在填问卷时故意隐瞒自己的心理状态,那量表就显然很难测出真实情况。”
根据刑法关于“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成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该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滕某的辩护律师罗婵玉在此前接受记者采访时曾表示:“司法精神鉴定不是我们申请做的,当时我们只是问了一下警方有没有做,结果警方告诉我们,他们当时已经做了,不用我们申请。”
芦海强告诉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我们对此鉴定结果不服,要求重新做鉴定,已经提交了申请。”
截至发稿,记者未能拨通滕某母亲的电话。
罗婵玉向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表示:“受害人家属质疑结果,这是很正常的,提出重新鉴定也是他们的权利,最终肯定都是要根据最终的鉴定结果来定。我只能说,华西法医鉴定中心是川内公认的权威机构,从律师的角度来说,他们所做的鉴定,我相信是正确的。”罗婵玉称鉴定期间未曾向鉴定机构提供过滕母向媒体出示的滕某过往病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