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全面建立农村“五保”和城市“三无”对象“五个一”关爱照料制度
近日,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全面建立农村“五保”和城市“三无”对象关爱照料制度的通知》,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建立农村“五保”和城市“三无”对象“1+1+1+1+1”关爱照料制度,切实保障农村“五保”和城市“三无”对象的基本生活和照料服务,确保守住民生保障底线。
一是明确了供养标准,保障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通知》要求各市(区)城市“三无”和农村“五保”对象年供养标准不得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的45%,要将供养经费足额纳入市(区)财政预算,每年7月1日前完成提标工作,确保从7月1日起足额发放供养经费,对分散供养对象供养资金按月或按季度并于季度首月足额打卡发放。
二是建立了关爱制度,实施结对牵手帮扶活动。在省民政厅要求对分散供养对象建立关爱照料制度的基础上,由政府牵头引导,社会各方参与,全面建立“五保”、“三无”老人关爱照料制度。分散供养的,由乡镇(街道)民政办、一名党员或村(居)干部、一名供养对象的亲属(邻居或社区网格员)、一名镇村医务人员与供养对象签订“1+1+1+1+1”的关爱照料服务协议,开展关爱服务活动。集中供养的,由养老机构所属的市(区)民政局或乡镇(街道)民政办、一名机构管理人员、一名护理人员、一名镇村或机构内医务人员与供养对象签订“1+1+1+1+1”的关爱照料服务协议,开展关爱服务活动。五个“1”协议明确了各方的责任和要求,确保“五保”、“三无”老人每天有人看望,生病有人照料,困难有人解决。同时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乡镇(街道)为单位,为农村“五保”和城市“三无”对象建立健康档案,每年安排免费体检1次;集中供养机构要通过内设医疗机构或与当地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开展医养融合服务。所有协议将在2016年6月底前全面签订,做到一户不少、一个不漏。
三是落实了购买服务,提高供养对象的生活质量。《通知》要求各市(区)按照不低于60元/月/人的标准为80周岁以上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和城市“三无”对象购买以生活照料为主的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经济条件较好的市(区)可降低分散供养对象政府购买服务的年龄,争取为更多的分散供养对象提供生活照料服务。对签订协议并提供生活照料服务的亲属(邻居或社区网格员)给予适当的补贴,通过表扬、慰问等多种方式,关心支持提供生活照料服务的亲属(邻居或社区网格员),并对他们进行护理知识免费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