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正式启动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
今年12月下旬,南京市将首次对排污权指标进行公开竞价拍卖。明年1月1日起,排污权有偿使用也将开始实施。据悉,南京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文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等4种废气和废水主要污染物的排污权将被纳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作为公共资源进行交易,而伴随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有关问题的谜底也一一揭开。
南京市将首次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
越来越沉重的治污压力,倒逼政府和污染大户必须为污染治理引入“活水”,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应运而生。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试点地区应于2015年底前全面完成现有排污单位排污权初次核定,2017年基本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为全面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奠定基础。今年2月,南京市出台的《南京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市政府关于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规定,全市范围内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的工业企业、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和医疗、宾馆餐饮服务单位,都需要进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以进一步加强对环境污染企业的约束管理。随后的9个月内,市环保局等部门一直紧锣密鼓的准备。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其机理是将市场机制引入环境管理体系,利用排污权交易的价格杠杆,充分发挥企业的主观能动作用,鼓励企业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采取各种手段主动实施污染减排,降低环境资源的占有成本,从而实现区域排放总量的下降以及环境质量的改善。据悉,12月下旬,首次排污权公开竞价将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举行。
排污权有效使用期限一般为5年
自2016年1月1日起,南京市的工业排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将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对其有偿获取的排污权,在规定期限内拥有使用、转让和抵押等权利。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环保处理设施和提标改造、清洁生产、淘汰落后产能等方式减少的富余污染物排放量,既可用于自身生产发展需要,也可将结余的排污权指标进行交易、租赁,或申请政府回购。排污权指标有效使用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基本与五年规划期保持一致。
征收标准具体到各行业 第一年打四折
记者从市环保局了解到,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征收标准为2240元/年·吨;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污权在纺织印染、化学工业、造纸、钢铁、电镀、食品、电子等7个行业有偿使用征收标准分别为4500元/年·吨、11000元/年·吨,其他行业征收标准分别为2600元/年·吨、6000元/年·吨。排污权有偿使用将分步实施,2016年按照征收标准的40%执行,2017年按照70%执行,2018年起按照规定标准执行。如果选择一次性缴清5年有偿使用费用,还可以在之前标准的基础上,再给予20%的优惠。
建设项目新增排污权指标,须在报送环评审批文件前取得
根据规定,自2015年12月1日起,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项目新增排污权指标,必须在报送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文件前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交易方式可以有多种,包括公开竞价、定额出让、协议转让等。排污权指标数量达到或者超过交易控制标准的,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购买;未达到交易控制标准的,通过定额出让的方式直接向市排污权管理中心购买。公开竞价交易价格通过公开拍卖方式确定,但不得低于价格、财政、环保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偿使用征收标准。定额出让按照征收标准执行。企业也可以选择相互协议转让,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协商决定。
不得参与排污权交易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本市排污权交易:所在区(园区)或者行业排放总量已无余额的;被市级及以上实施环境保护区域限批的区(园区)在解除限批之前不得安排本辖区企业参与限批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被实施环境保护挂牌督办的企业摘牌前以及实施环境保护限期治理的企业整改验收通过前不得参与排污权交易;企业未落实排污权有偿使用的;企业近1年内存在排污权交易违规违约情形的;企业未完成减排任务的。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资源有限有价是核心
环境是一种重要资源,同时又是一种公共产品。如何创新机制,发挥市场对环境资源的配置作用,是环境保护政策措施的重要内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以其政策的优越性、高效性和灵活性等特点,成为我国环境资源领域一项重大的、基础性的机制创新和制度改革,将有效持续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的核心是将全民共同拥有的环境作为有限的资源进行管理,将原来企业无偿获取排污权改为有偿使用,企业可以将有偿取得的排污权作为无形资产进行交易,这在国际上也是通行的做法。
不会增加企业负担,对企业和社会利在长远
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占用了企业一定量的资金,是不是增加了企业负担?对此,市环保局孟局长表示,“从短期来看,会增加企业一定的经营成本,一些靠赚取环境成本生存的企业,甚至可能因此而破产。但是,从长远来看,这将促使企业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减少对排污权的占有,从而促进结构调整,使企业在绿色发展中赢得生存机会和竞争能力,对企业和社会都是有利的。”据环保专家指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在某种程度上看可能会短期推高企业成本;但从长远看,将倒逼企业自发减排,甚至可以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额外收益,降低企业和环境的负担,这对企业和环境都是利大于弊。”
多管齐下,加速环境改善
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后,企业有钱不能任性,有“权”也不能任性。排污权的转移要受到区域总量指标、环评审批、排放标准等其他政策的约束,并且为了保证当地的环境质量,地方政府的污染治理计划等各项环境管理要求也将对企业污染排放有约束作用。虽然企业可以通过交易机制在市场上购买到排放权,但实际排放量还要受到国家和地方其他环境保护法定义务的制约。这些政策多管齐下,共同作用,可以有效保证区域环境质量的改善。
当前,推动污染减排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社会减排成本较高,减排成果也难以持续巩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将灵活的市场机制引入环境保护工作中,可产生良好的效果。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对污染减排长效机制的建立,对总量目标的完成和污染减排的定量化管理以及降低全社会污染减排成本,都会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可以说,尝试排污权“市场化”,在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前提下,企业将进一步强化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的主体意识,并对自身的污染排放情况作出审视。有了减少资源占有降低生产成本的利益驱动,今后,企业将从“要我减排”自发转变为“我要减排”。
我们期待,伴随着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这股市场活水的不断完善与壮大,迎来清新南京的蓝天碧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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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排污权
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对环境容量资源的使用权,是经核定、允许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
排污权和排污费的区别
排污权有偿使用收费为环境容量使用权价格,是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确定的条件下,政府出售环境容量的使用权、企业购买排污权指标的费用,是企业占用排污权指标资源的价格。而与此不同的是,排污费是环境恢复价格,是污染物对环境造成破坏后,污染者对环境损失的补偿。
国办《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明确,有偿取得排污权的单位,不免除其依法缴纳排污费等相关税费的义务。(徐小怗 王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