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一年不许婚孕属无效合同 求职潮中谨防五类合同陷阱
新华报业网讯 春节过后,又到了劳动者求职的高峰时段。每年至此时节,少数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求职心切、劳动法律知识欠缺,在签订合同时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对近年来涉及到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进行充分梳理的基础上,3月17日,镇江市总工会官方微博发布2015年第1号维权预警信息,提醒广大求职者五大类“有问题”的劳动合同千万不能签,避免掉入合同陷阱。
试用陷阱:“试用合同”不存在
侵权表现: 少数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与试用期员工约定“先试用,后签劳动合同”,或者签订单独的试用合同,转正之后才签正式合同。而现实常常是试用期即将结束,劳动者也会被单位以种种理由“炒”了。
维权提示: 《劳动合同法》规定,不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的是固定期劳动合同,还是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如果约定了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的前一段期限(根据合同期限长短,可能是一个月、两个月或者六个月)就是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整个劳动合同期限里。也就是说,在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之后,双方才可以约定试用期,而不是在试用期满后再签订劳动合同,更不存在所谓的单独“试用合同”。
霸王陷阱:入职一年不许婚孕无效
侵权表现: 少数用人单位持有“你不干总有人干”的强势心态,在合同中设置一些霸王条款,如“入职一年内不结婚、怀孕”“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随时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必须无条件服从单位的加班要求”,用强行约定排除劳动者的法定权利。
维权提示: 劳动合同订立需要遵循的重要原则就是合法有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霸王条款常常属于无效条款。用人单位以霸王条款来约束劳动者,或者劳动者触犯霸王条款引发劳动争议时,劳动者可主张霸王条款无效,积极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空白陷阱:勿签空白合同
侵权表现: 少数用人单位利用劳动合同的格式化填写特点,让职工在空白合同上签字,单位单方保存劳动合同文本。一旦双方发生纠纷,少数用人单位就会在劳动合同上原有的空白处补填有利单位胜诉的内容,导致诉讼双方对劳动合同的真实性发生重大分歧。
维权提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等九个方面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空白合同属于法律法规禁止签订的合同。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千万看清条款,仔细查看合同文本的内容是否完整,有无缺项或空白,起止日期是否明确等,千万不要在单位提供的“空白合同”上签字,以免被不法用人单位利用。只有当其合同内容与自己的意思表示一致,再履行签字手续,并坚持保留一份劳动合同原件。
阴阳陷阱:“阳合同”是维权利剑
侵权表现: 一些用人单位为了应付劳动保障部门检查,准备了两份合同,一份是按照劳动部门的要求,用规范的文本签订,用来应付检查的假合同(即“阴合同”),实际上并不执行;一份则是用人单位从自身利益出发拟定的不规范、不合法的真合同(即“阳合同”),用以约束劳动者,实际执行。
维权提示: 阴阳合同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自救的办法十分简单,就是紧紧抓住阳合同。用人单位自以为阴合同是真合同,但阴合同终究见不得阳光,一旦发生劳动争议打起官司来,阴合同终将因为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而不具有法律效力。劳动者只要将阳合同紧紧地抓在手中,高擎维权利剑,就必定能够打赢官司,违规用人单位最终只能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避责陷阱:“生死伤病自理”是无效条款
侵权表现: 少数用人单位为了逃避责任,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发生工伤事故概不负责”“出现伤病自理,如有意外企业概不负责”等内容,妄图以约定条款逃避责任。
维权提示: 根据《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法定责任的“生死伤病自理”条款是无效条款。劳动者只要被认定为工伤,工作期间发生病、伤、残、死亡等情形,用人单位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定责任。对于劳动者来说,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劳动者最好是将“生死合同”拒之门外,切莫将生命置于险境。即使被逼签订了此类合同,发生了工伤事故或发生病、伤、残、死亡等情形,劳动者也不能自认倒霉,仍可依法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镇江市总工会特别提醒,签订劳动合同是一件极为认真、严肃的事,从法律角度分析,劳动合同属于法律文书,一经签订,即对劳动关系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因此,广大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认真行使劳动合同签订权利,看清楚每一个条款,问清楚每一个不明白之处,不懂向专业人士咨询,在不能确定全部劳动合同内容的情况下,职工绝不要轻易签上自己的名字,否则很可能会为此承担极大的利益风险,并大大增加后期维权的难度。
通讯员 刘业林 新华报业全媒体记者 王晓映
编辑: 燕志华、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