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司法厅召开全省法律援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
2016年1月27日,江苏省司法厅召开全省法律援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会议就全面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法律援助工作做出安排部署。厅党委书记、厅长柳玉祥做了重要讲话。
柳玉祥厅长充分肯定我省法律援助工作成绩,分析了当前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就下一步全省法律援助工作提出要着力抓好“一个扩大”、“两个完善”、“三个提高”重点任务,努力推动江苏法律援助工作迈上新台阶。
一是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要将经济困难标准提高至“苏南地区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苏中苏北地区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对农村“五保”对象、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人员、无固定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领取设区的市、县(市)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证的职工、依靠抚恤金生活的人员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对事项范围不再作具体限制。
二是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和完善便民服务机制。在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机制方面,要加强对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的监管,积极争取公安机关、法院的支持,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完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落实好办公场所和办公设施,确保工作站或值班律师办公室规范、有序运转,有效畅通法律援助的申请渠道,方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时获得法律援助。按照司法部部署,认真做好法律援助律师参与申诉案件代理工作,深入推进法律援助参与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加强实战探索,尽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在完善法律援助便民服务机制方面,要简化申请审查程序,除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外,村(居)民委员会、工作单位也可以为申请人出具经济状况证明,方便申请人开具经济状况证明。对城乡特困户(含持特困证的困难职工)、因意外事件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政府扶贫对象和困难残疾人家庭等特定群体,以及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的农民工,免除经济困难审查。继续完善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建设。重点加强各项服务规范的软件建设,全面推行法律援助公示、首问负责、限期办结、周六定时值班等制度,优化法律援助窗口服务质量,使法律援助更好地服务困难群众。积极探索“互联网+”服务模式,完善法律援助网上申请、网上咨询业务流程,打造法律援助公众微信、微博平台,提高法律援助的便捷性、互动性。推行法律援助预约服务、上门服务、点援服务和流动服务。
三是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和经费保障能力和队伍建设水平。首先是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要建立以质量为导向的案件管理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受理、审批、指派、承办等各个环节的工作程序、工作制度和服务标准,提高法律援助规范化水平。建立健全服务质量检查公布制度、质量跟踪检查制度、投诉处理制度,建立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切实加强法律援助案件的监管。要严格奖惩,对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成绩突出的给予奖励,对违法违纪损害受援人利益的行为依法惩戒,促进办案质量的提高。
其次是提高法律援助经费保障能力。要借助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的有利契机,积极向党委政府、有关部门汇报协调,加大财政投入,并随当地经济发展、财政收入的增加和法律援助需求的增长保持一定幅度增长。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经费监管,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依法依规管理使用法律援助经费,要按照《实施意见》明确的“用于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经费支出一般不得低于专项业务经费的80%”的要求,严格业务经费支出项目和范围,严格按照标准发放办案补贴,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挥霍浪费法律援助经费,杜绝虚报冒领、压低克扣、拖延支付办案补贴等行为,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确保经费使用规范、安全、有效,真正把资金用到法律援助工作上,更好地满足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
第三提高法律援助机构队伍建设水平。要积极推进法律援助组织机构建设,依法规范设置法律援助机构,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强化法律援助机构的受理审查、指派监督等管理职能。要加强法律援助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组建法律援助专职队伍,培养一批热心、擅长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专业人员,实行分类管理,提高人员待遇,改善工作条件。
厅领导、厅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省“12348”协调指挥中心、省法律援助中心、律管处、省律协秘书处、省法律援助基金会全体干部在省厅主会场参加会议。各省辖市、县(市、区)司法局长、分管局长、法律服务科、法律援助机构全体工作人员在各地分会场参会。会上,南京、苏州、南通、盐城等市司法局作了发言。
厅党委委员、副厅长万力主持了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