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发〔2016〕106号南京市全面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市政府关于全面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宁政发〔2016〕10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我市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维护粮食安全的责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以及《省政府关于健全完善粮食安全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6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粮食安全现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粮食安全意识和责任
(一)切实增强粮食安全意识。南京市作为省会城市,是江苏省经济、文化、政治中心,人口高度集聚,粮食消费量大。南京既是粮食产区,更是销区,必须充分认识确保粮食安全的极端重要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把保障粮食安全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作为保障民生工作的基本任务,常抓不懈,毫不动摇。
(二)明确市、区人民政府的粮食安全责任。根据省政府关于实施粮食安全省长负责制下的市县长分级负责制要求,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共同担责。
市政府承担保障全市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稳定粮食生产,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严守耕地红线,维护农民利益;确保粮食总量平衡,落实地方粮食储备,加强粮食流通能力建设,推进粮食流通产业发展,确保军需民食。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等五个产粮区政府承担相应具体责任: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巩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落实和完善粮食扶持政策,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储政策,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管好地方粮食储备,确保储备粮数量充足、结构合理、质量良好、调控高效;实施“粮安”工程,加快“智慧粮食”建设,加大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升级改造投入;强化粮食科技支撑,发展粮食流通产业;监督粮食有关资金安排使用;深化地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加强统计预警监测,维护粮食市场稳定;加强源头治理,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加强执法体系建设,落实监管责任;大力推进节粮减损,发展“放心粮油”工程,引导城乡居民健康消费。
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等六个非产粮区政府承担包括粮食应急保供、市场监管、粮食基础设施建设、成品粮油供应网点布局、“放心粮油”工程建设等方面具体责任。
各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市各部门责任分工,进一步明确区相关部门维护粮食安全的职责,层层落实,强化部门责任,加强粮食专项资金管理,推动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同时,各区对已列入省、市粮食流通体系的规模以上的重点基础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征用的,应协调好外迁相关用地指标和建设许可,按照“拆一还一”办法落实到位。
(三)落实各部门责任。市政府建立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处理保障粮食安全中的重要事项。市粮食局负责粮食收购、地方储备粮管理、市场调控、应急保供、军粮供应、产业发展、粮食仓储设施建设等政策制定和行业指导,依法落实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市国资委负责推进市属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市发改委负责粮食的总量平衡规划制定,实施粮食进出口计划,会同市粮食局落实粮食仓储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规划,会同市农委等有关部门加快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级粮食风险基金和有关粮油仓储、物流建设、质量监管、粮食直补等资金,并实施监管。市农委负责督促完成市政府下达的粮食播种面积、产量,指导和服务粮食生产,负责监督耕地质量。市国土局会同市农委等有关部门负责监督基本农田数量。市物价局负责主要粮食产品成本调查、价格监测预警工作,依法实施市场价格监督,引导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市农委、市粮食局、市食药监局、市工商局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粮食生产、收购、加工、流通等各环节的粮食质量、卫生监督检查。市统计局负责相关的粮食统计监测。农发行江苏分行南京营业部负责地方储备粮油信贷资金及政策性粮油收购资金安排,积极支持各类企业信贷需求和经营性粮油业务开展。其他涉及的部门和单位依据工作职责,履行工作任务。
二、巩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
(四)坚决守住耕地红线。按照国家要求,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现有耕地面积基本稳定,提高耕地质量,守住耕地红线。规范耕地占补平衡,实行耕地“占一补一”、“先补后占”和“占优补优”。采取综合措施提高耕地基础地力,提升产出能力。对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要探索剥离耕作层土壤再利用制度,开展补充耕地土壤改良和培肥。强化地力建设,大力推进深耕深松,测土配方施肥、施用有机肥等措施。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加强对农业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审计工作。(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农委、市审计局,各相关区政府)
(五)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按期落实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任务。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加强中小河流治理、大中型灌区改造、丘陵山区小流域治理,积极推进农业节水工程建设,扩大有效灌溉面积,解决好农田灌溉“最后一公里”问题,不断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积极改造中低产田,大规模建设旱涝保收、稳产高产的高标准农田,打造一批基础条件好、生产水平高的粮油核心产区。组织落实国家千亿斤粮食产能建设规划,强化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加强气象基础设施建设及预警机制建设,提高突发性灾害的预报预警快速发布和传播能力,防范粮食生产气象风险。(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农委、市国土局、市水务局、市气象局,各相关区政府)
(六)提高粮食生产科技水平。落实省级下达的粮食种植面积任务,逐级分解下达到各区。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重点加强良种、良法、良田等新技术研发,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粮食生产科技创新与推广运用,努力提高科技对粮食生产的贡献率。推广应用“高产、优质、多抗”粮油品种,提高优良品种覆盖率。实施粮食丰产科技工程,全面开展高产增效创建和绿色增产模式攻关,加强万亩示范片和模式攻关试点建设,推广普及水稻机插秧、小麦精量播种、肥水精准运筹等关键技术,提高粮食单产水平。加强重大病虫害防控,提高高产稳产能力。落实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强化农机农艺深度融合,实现粮食作物品种、栽培技术和机械装备的集成配套。建立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和人员绩效考核激励机制,推动先进适用农业技术落地见效。(责任单位:市农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各相关区政府)
(七)发展粮食适度经营规模。积极培育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鼓励发展规模化、专业化、现代化粮食生产经营。对其用于晾晒、烘干、仓储、加工、育秧(苗)中心和农机库棚等配套设施用地给予支持。加快建立健全农村产权交易市场,鼓励有条件的农户在自愿的前提下,依法有偿将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给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重点支持适度规模的农户家庭农场。在流转过程中,要避免“非粮化”、坚决禁止“非农化”。采取财政扶持、信贷支持等措施,推广粮食生产经营社会化服务模式,对种粮大户和种粮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进行奖励(责任单位:市农委、市国土局、市财政局,各相关区政府)
三、切实保护种粮积极性
(八)落实粮食扶持政策。完善和落实粮食补贴政策,提高补贴精准性、导向性。加大对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加强补贴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及时、足额补贴到粮食生产者手中。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为粮食生产者提供信贷等金融服务。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对粮食作物保险给予支持。发挥政策资金引导作用,通过贴息、奖励、风险补偿等措施,带动更多的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入粮食产业。(责任单位:市农委、市财政局,各相关区政府)
(九)落实粮食收购政策。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充分发挥国有粮食企业主导作用,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多元市场主体参与粮食收购。落实南京市粮食仓储设施建设,优化粮食库点布局,改善仓储设施,方便农民售粮。在非正常年景和粮食质量异常情况下,通过政策引导和扶持,制定本地区粮食收购和应急处置预案,帮助农民减轻损失,防止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市场。农业发展银行应落实收购资金,足额发放政策性粮食收购贷款,对符合贷款条件企业可根据其风险承受能力加大自主收购粮食的支持力度。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转圈粮”和“打白条”、压级压价等坑农害农行为。(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农发行江苏分行南京营业部,各相关区政府)
(十)提高种粮比较收益。完善粮食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引导粮食价格保持合理水平。鼓励和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粮食生产者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关系。加强农业生产资料产销衔接,健全重要农资储备制度,稳定农资价格。合理安排财政资金,落实粮食仓储、烘干等设施建设,满足农户售粮和安全储粮需要。探索有条件的情况下对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粮食生产实行价外补贴政策,促进粮食规模种植,增加种粮收益。强化和市外粮食产区的产销衔接,支持企业到主产区投资建设粮源基地和仓储物流设施,稳固外粮入市渠道,保障粮食供应安全。(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农委、市粮食局、市物价局、市供销社,各相关区政府)
四、强化地方粮食储备管理
(十一)切实落实地方粮食储备。严格执行《江苏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以及《南京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实施意见》。认真落实各级粮食储备计划,完善储备粮管理制度,保证储备粮数量充足、结构合理、质量良好、调控高效。调整优化储备粮布局和品种结构,推进承储业务市场化改革。建立地方储备规模、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确保储备综合费用及时足额到位。(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农发行江苏分行南京营业部,各相关区政府)
(十二)创新地方粮食储备机制。探索和完善建立政府储备和社会储备相结合的粮食储备新机制。运用财政、金融、投资等政策手段,建立地方政府掌控的社会粮食周转储备。鼓励符合条件的多元市场主体参与地方粮食储备工作。完善市、区储备粮轮换方式及补贴方式,建立地方储备轮换销售市场化机制,提高地方储备调控效率。(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农发行江苏分行南京营业部,各相关区政府)
五、提升粮食流通现代化水平
(十三)加强粮食物流体系建设。对接江苏省粮食物流通道建设,优化粮食仓储物流布局,加快发展现代粮食物流体系。落实省政府提出的建设1至2个集粮食收储、加工、物流、质检等于一体的现代粮食物流产业园区,打造跨区域的粮食物流通道的目标任务,推进落实《南京市粮食仓储设施建设规划(2014—2020年度)》(宁政办发〔2014〕99号)文件精神,加快全市粮食仓储布局调整,完善基础建设,提升现代化水平。将粮油供应网络建设纳入城乡商业网点规划,支持粮食批发市场规模建设,强化粮食市场交易集散功能,加快建设联网竞价交易平台。(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各相关区政府)
(十四)提升粮食仓储设施建设管理水平。建立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政府投资为主建设的粮食仓储、物流、市场等设施,未经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和变更用途。在充分利用现有土地资源的基础上,采取置换的方式支持危仓老库规模化改造,保障粮库建设用地。执行新建粮库相关税费减免政策,加快粮库改造和建设步伐。到2020年实现粮食有效仓容总量达到130万吨,现代化仓容总量达80%。组织推进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加大对粮食仓储物流及储粮技术、烘干设备、质量检测、信息化管理等项目建设的支持力度。利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全面推进智能粮库和智慧粮食流通管理平台建设,形成覆盖市、区和涉粮企业的信息化管理体系。积极开展科学保粮示范工程建设,推广应用机械通风、电子测温、环流熏蒸、低温储粮和太阳能光伏发电、水源地源热泵等新技术、新能源、新材料,配置先进适用的粮食收储专用设备;推广应用散装、散卸、散储、散运技术,提高现代化水平。(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资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各相关区政府)
(十五)推动粮食产业转型升级。培育壮大粮食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扶持大型粮食流通领军企业建设科技研发中心。加强品牌建设,形成一批有较大影响力的农产品品牌,推动粮食企业对外合作,培育具有国际市场竞争力的大型粮食企业集团。重视发展主食产业化,鼓励企业延伸粮食加工产业链,开发新型优质健康绿色粮油产品,推进粮油深加工和副产品循环利用,提高产品附加值。(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农委、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市科委、市工商局,各相关区政府)
(十六)深化地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进一步贯彻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部署要求,全面落实土地转(出)让、资产核销、工商注册、信贷支持、税费减免、人员安置等配套政策措施。加快推进区级国有粮食企业划拨土地转为出让土地,切实提高企业融资信贷能力,更好发挥国有粮食企业粮食购销主力军作用。推进国有粮食企业兼并重组,优化企业产权结构,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积极探索国有粮食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除各级粮食重点储备企业和军粮供应企业保持国有独资或控股外,其他国有粮食企业要通过股权转让、增资扩股、发行可转债、股权置换等多种形式引入社会资本。支持发展民营粮食企业和粮食经纪人。鼓励粮食企业利用期货市场规避经营风险。加强粮食企业国有资产监管,防范国有资产流失,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各相关区政府)
六、保障粮食市场稳定
(十七)健全粮食调控机制。建立地方和中央粮食储备协调机制,把握地方储备轮换销售节奏,充分发挥调控市场、稳定粮价效应。落实粮食生产和经营信息统计报告制度,督促各类涉粮企业建立经营台账,定期向农业和粮食等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数据。强化统计人、财、物保障,支持粮食调查统计、市场监测预警信息化建设。认真执行国家粮食进出口政策,加强进口粮食质量安全把关,严厉打击粮食走私。(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发改委、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统计局,各相关区政府)
(十八)健全粮食应急保供体系。按照省政府具体要求,全市成品粮油储备达到10—15天市场供应量。原则上每个乡镇、街道建有1个以上应急供应网点,市人口集中的社区,每3万人至少有1个应急供应网点。制定完善南京市粮食应急保供方案,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争经过3年努力,基本建立全市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整合现有军供站点、放心粮油店、应急供应网点资源,建设军民融合保障网点。按照政府引导、分级负担、社会参与的原则,采取企业自愿、政府认定、部门监管、合同约束、动态调整的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粮食加工、运输和经营企业承担应急供应任务,实行统一挂牌,给予政策扶持。(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相关区政府)
(十九)强化粮食市场监管。健全粮食市场监测预警和监管协调机制,完善相关部门联动执法和信息共享制度,提高执法效能。强化对粮食收购、粮油加工和批发零售等重点环节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坚决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以次充好、掺杂使假、计量作弊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组织开展粮食库存和地方储备粮油专项检查,落实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制度。建立和维护粮食经营者信用评价体系,加大信用信息成果运用,建立粮食经营企业失信名单制度,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药监局、市物价局,各相关区政府)
七、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
(二十)强化粮食质量安全源头治理。加强农业生态环境监管,控制工业“三废”和农业面源污染。加强以重金属污染为重点的耕地与农产品调查监测,从源头上防治粮食污染。健全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制度,大力推广有机肥、高效缓释肥和低毒低残留农药,逐步减少化肥、农药用量。建立耕地土壤环境和农田灌溉水质监测网络,建设农村垃圾、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水等处理系统,加强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污水的资源利用,有效解决耕地面源污染问题。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责任单位:市农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各相关区政府)
(二十一)完善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健全粮食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建立健全市、区两级粮食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充分发挥农业、粮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作用,加强粮食收购入库和入市质量检测,实行从田间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管,严防发生区域性、系统性粮食质量安全风险。健全粮食产地准出和质量标识制度,推进粮食质量追溯体系建设,实现粮食流通全程监管,完善城乡“放心粮油”供应网络。加强对农药残留、重金属、真菌毒素超标粮食管控,探索建立超标粮食处置渠道制度,禁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进入口粮市场。(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农委、市食药监局、市质监局,各相关区政府)
(二十二)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实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和企业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建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协调机制,粮食、农业、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基层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强化区级监管责任。开展粮食质量安全治理整顿,建立并落实相关工作责任追究机制。(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食药监局、市质监局、市农委、市工商局,各相关区政府)
八、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二十三)加强制度建设。按照省政策下发的粮食安全目标管理制度,明确市、区每年要分解落实保障粮食安全相关任务,层层签订责任状。建立报告制度,下级政府每年年初向上级政府报告上一年度区域耕地变化以及粮食生产、收储、加工、流通等方面的情况。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没有完成责任制规定任务并造成严重影响,或者发生重大粮食质量安全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员的责任。(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农委、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食药监局,各相关区政府)
(二十四)全面实施节粮减损。深入开展爱粮节粮宣传教育,落实粮食科技周、世界粮食日等全国性粮食宣传活动,让爱粮节粮走进社区、家庭、学校、军营、机关、企业,形成人人爱惜粮食的良好风尚。推行科学文明餐饮消费方式,倡导“光盘行动”,持续开展“文明餐桌”活动,抵制和反对浪费粮食行为。各级机关、国有企业和公共机构要率先垂范,杜绝浪费粮食。在粮食生产、流通、消费领域全面推广节粮减损新设施、新技术、新装备,大幅度降低粮食损耗。大力推广农户科学储粮。督促粮食加工企业合理控制加工精度,避免过度加工造成粮食浪费和营养流失,提高成品粮出品率和副产品综合利用率。(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粮食局、市教育局、市妇联、团市委、市食药监局、市农委、市质监局,各相关区政府)
(二十五)强化监督考核。建立粮食安全工作绩效考核机制,对照省政府颁布的省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具体细则,由市粮食局牵头,会同市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具体市级层面监督考核办法细则,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区人民政府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并对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对于落实不到位的立即责令整改,重大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汇报。各区结合具体实际,研究落实考核办法细则,强化对本辖区具体落实情况的考核。(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发改委、市农委、市工商局、市食药监局、市质监局、市国土局、市财政局,各相关区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