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方在办案中发现涉枪类犯罪亟须"打防管控"
2012年至2014年涉枪涉爆类案件涉及罪名情况 王鲁坤/制图
近年来,江苏省镇江市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涉及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下称涉枪涉爆类案件)多发,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稳定,亟须引起重视。
呈现五大特点
2012年1月至2014年12月,镇江市检察机关共办理此类案件33件46人,呈现出以下特点:
持有枪支的占多数。在46名涉案人员中,涉及枪支犯罪的有36人,占总人数的78%。其中,涉及非法买卖枪支罪9人、非法持有枪支罪17人、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3人、非法制造枪支罪1人,还有6人既非法买卖枪支又非法持有枪支。此外,涉及非法买卖弹药罪、非法持有弹药罪的共有3人,非法买卖爆炸物罪7人,分别约占总人数的6.5%和15%(见图)。
涉案人员“三多两广”。涉案人员中,35岁以下人员多,有30人,占总数的65%,且犯罪情节严重;文化程度偏低人员多,初中以下学历的有26人,占57%;有犯罪前科的人员多,共13人,占28%。职业分布广泛,公司企业人员9人、农村居民11人、个体经营者13人、无业人员12人、职业学校学生1人;地域分布广泛,有22人为外来人员,占总数的48%,其中外省人员14人,省内其他地区人员有8人。
涉案枪支、弹药种类繁多,升级换代频繁。所涉枪支既有火药枪、钢珠枪,也有小口径手枪、仿真气步枪、仿真手枪,还有不少仿制左轮手枪、仿制AK47冲锋枪。所涉枪支由自制土枪、火药枪发展到以发射制式子弹为主的仿制式枪支。
涉案枪支、弹药获取的方式途径多样、隐蔽性强。上述案件中,有17人通过互联网交易,枪支、弹药交易数量不断增多;7人互为买方和卖方;5人以小商品、文具等幌子,通过个体经营摊点获取枪支、弹药,具有很大的隐蔽性。
犯罪行为次数多、作案时间跨度长,潜在危害严重。上述案件中,有19名涉案人员多次、长期非法持有或买卖枪支,一般持续5年到6年,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
原因多发
涉枪涉爆类案件的发生主要有以下原因:
受拜金主义、暴力文化等因素的影响。一些文化程度不高的年轻人青睐暴力刺激,盲目效仿,最终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也有一些人在高额利益的诱惑下铤而走险,制造、贩卖枪支、弹药、爆炸物。
经济社会的发展为涉枪涉爆类犯罪提供有利条件。经济相对发达地区的集聚效应日益突出,外来流动人口成倍增加,管理难度剧增。随着网络通讯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平台被应用到更广泛的领域,为涉枪涉爆类犯罪提供了更为隐蔽的违法犯罪空间。上述案件中,超过三分之一的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进行犯罪活动。
社会综合治理存在薄弱环节。一方面,涉案单位管理松懈,综合治理作用发挥不明显。如在一起非法买卖爆炸物案件中,黄某、宗某均是某公司的爆破工,利用工作便利,二人多次私自将乳化炸药、雷管等爆炸物带出矿井销售,却未被公司发现。另一方面,对此类犯罪的知识普及与防范宣传不够,使得社会公众对此类犯罪了解不足,举报此类犯罪的极少。
构建“打防管控”四维一体模式
笔者建议逐步构建“打防管控”四维一体模式,防控涉枪涉爆类犯罪。
强化宣传教育。发挥政府职能部门的宣传教育作用,在全社会宣传防控涉枪涉爆类犯罪的重要意义和方法途径,提高群众的公共安全意识。发挥社会组织和家庭的宣传教育作用,通过学校、单位、家庭开展公共安全宣传教育。
加大对涉枪涉爆类犯罪的打击防范力度。一是加强对枪支、弹药生产、销售、存储、保管、使用的监管,对小商品城、夜市、文具店等可能存在枪支、弹药交易的场所进行重点检查。二是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有效管理,针对重点监管人员,进一步强化安置帮教,严格实行涉案人员管控情况考察制度、责令监外执行人员限期报到制度等。三是加强对重点作案目标的保护和控制,对可能发生暴力恐怖犯罪的场所提前做好防控预案,加强对人群密集场所、银行、金店等潜在作案目标的保护和控制,强化技术防备力量,及时安装闭路电视监控系统、自动报警系统等设施。四是注重对娱乐业、旅馆业、机械加工业等特殊行业的控制与掌握,坚决取缔色情、赌博等非法经营活动场所,让犯罪行为失去生存的土壤。
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协同化程度。完善政府与社会的沟通和互动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处置的权威性和公开性,最大限度地回应公众的安全需求,加强基层社会治理主体的合作与参与,吸纳辅警、社区保安、治安志愿者等人员,加强对社会边缘人群的管理与服务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滋生违法犯罪的社会消极因素。完善依靠群众发现线索和举报工作机制,随时向社会发布需要群众配合侦破的涉枪涉爆类犯罪案件信息,制定完善有关举报规定,明确公民举报涉枪涉爆类犯罪的奖励措施,激发群众参与举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完善社会安全风险预警和矛盾化解机制,把握涉枪涉爆类犯罪的活动规律、特点和方式,加强对网络虚拟社会、物流运输环节等领域的综合治理,增强动态监管和防控能力,同时建立及时高效的社会矛盾化解机制,防止矛盾激化,消除矛盾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涉枪涉爆类犯罪的发生。
(作者单位: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