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取消企业投资核准前提条件

09.01.2015  00:54

      近日,发改委与中央编办发出通知,要求各地方及有关部门,对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事项,一律不能再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条件,从2014年12月31日起执行。
      两部门通知表示,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政府仅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外部性”方面进行核准。而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内部性”条件,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项目核准机关不得将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事项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
      通知明确,包括银行贷款承诺、融资意向书、资金信用证明、股东出资承诺、其他资金落实情况证明材料、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电网接入意见等十八项内容,一律不再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