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社厅来调研泰州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情况

29.05.2015  11:28

  5月21日,省人社厅调研组赴泰州市专题调研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等相关工作情况,并实地走访调研了部分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

  近年来,泰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坚持以 “基层为主、调解为主、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中,坚持依法设立、共建共享、便民利民、独立公正四大原则,完成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村(社区)调解站(室)、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全面普查登记,先后起草了《泰州市推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全覆盖的意见》、《基层调解组织四级平台的考核标准》,并将于六月底前正式出台并推进实施。

  调研组一行实地走访调研了该市姜堰区白米镇、高港区白马镇、高港区许庄镇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和姜堰区捷锋帽业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并组织召开了市及三市三区仲裁工作负责人参加的调研座谈会。

  调研座谈会上,泰州市人社局就该市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的情况和推进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全覆盖的做法进行了专题汇报。参加座谈会的全市调解仲裁处(院)长取得一致共识,力争2015年年底实现全覆盖。大家认为泰州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平台建设及工作的开展必须严格按照人社厅《关于印发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规范的通知》及省厅转发意见中明确的要求和标准进行建设,确保实现规范组织名称、场所建设、工作制度、队伍建设和服务行为的要求,明确指出调解组织的主要工作任务,要求实施规范化基础建设、促进标准化业务运行、推动常态化机制健全。

  调研组在听取汇报后,对泰州市开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情况给予充分肯定,对泰州市正在开展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村(社区)调解站(室)、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全覆盖标和基层调解仲裁平台标准化建设以及考核标准给予了高度评价。调研组要求泰州市坚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全面加强以各级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平台为基础的市、县级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调解组织建设,不断扩大行业性、区域性调解组织的覆盖面,逐步推开企业调解委员会建设,强化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的工作联动体系建设,再创全市劳动人事调解工作新局面。

  













稿件来源: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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