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入刑五年记

24.07.2016  12:04

  “醉驾入刑”,既与源远流长的酒文化有关,也与我国刚刚驶入汽车时代息息相关。记者在公安部交管局网站上看到,截至2015年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2.79亿辆,其中汽车1.72亿辆;机动车驾驶人3.27亿人,其中汽车驾驶人超过2.8亿人。

  一

  “醉驾入刑”绕不开南京张明宝案,这是一件让许多人尤其是南京人铭记于心的惨案。

  2009年6月30日,个体工程队负责人张明宝醉酒后驾车造成5死4伤。6个月后,张明宝被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也是在同一年,“成都孙伟铭醉酒驾车案”和“广东黎景泉醉酒驾车案”、“杭州飙车案”发生。

  孙伟铭、黎景泉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飙车案被告人胡斌以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一系列的醉驾案件发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醉驾入刑的呼声高涨。

  醉驾入刑之前,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对于一般的酒后驾驶行为,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道路交通法》处以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以及行政拘留。即违法,但非犯罪。

  对于造成了事故的,则参照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当时的刑法中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表述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恶劣影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只有发生了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表述是,“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09年发布司法解释,提出“对于行为人明知饮酒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但是正如司法解释中所规定的,只有造成重大伤亡的,才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未提及一般的醉驾行为。

  可以看出,无论是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不能完全涵盖危险驾驶行为。对处罚醉酒驾驶和恶意飙车无法可依,立法上出现了一定的空缺。

  而美国、英国、德国、韩国、日本、芬兰等国家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都有关于醉驾的规定。日本对于醉酒驾车者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万元以下罚款,并当场吊销驾照,3年内不核发驾照。德国将危险驾驶行为设置在刑法中,并具体规定为危害公路交通安全罪和酒后驾驶罪两个罪名。美国的醉酒驾驶往往被以重罪起诉,虽然每个州法律不同,但警方对醉酒驾驶人的做法都是一样的:将其戴上手拷逮捕,并以醉酒驾驶罪起诉。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颁布施行,“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据此,对于一般的醉驾行为,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如果造成后果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即根据情形,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比如,如果造成了三人重伤或者一人死亡,依照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如果造成了与放火、爆炸相当的公共危险,依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二

  “危险驾驶罪”诞生后,包含两种情形,其一是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其二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对于第一种情形,至今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出台,司法实践中的案件量并不多。对于后一种情形,始终伴随着争论。

  醉驾入刑的标准是血液酒精含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

  血液酒精含量在80mg/100ml以下,20mg/100ml以上的,属于饮酒驾车,应受《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处罚。

  “醉驾入刑”之后,《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了修改,取消了对醉酒驾驶的罚款和行政拘留,仅保留了吊销驾驶证、限期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面临一个难题,即《刑法》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醉驾行为规定的脱节。如果进一步考量醉驾行为的情节和社会危害,有的很可能被评价为达到醉酒标准但由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而不构成犯罪。如果对于“情节显著轻微”的醉酒驾驶行为不按犯罪处理,同时由于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经取消罚款和行政拘留,就意味着对于这种醉酒驾驶行为无法施加任何真正意义上的处罚,便成了处罚上的“真空”地带。

  “醉驾入刑”后,大量案件涌入司法程序。对于如何准确适用法律,如何在量刑上宽严有度,存在不少问题和争议。2012年,清华大学曾就《办理危险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的疑难问题及解决方案》做过一次调研,得出的结论是:醉驾入刑 “沿袭了一贯的简约主义风格”,既没有对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中的醉酒、机动车等法律概念作出明确解释,也没有对拘役、罚金等刑罚的量刑标准进行细化规定。实践中,存在着认定醉驾的标准、证据及效力、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等问题。

  201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行驶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醉酒、道路、机动车进行了限定,统一了执法的尺度和理念。

  根据法律规定,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幅度在拘役1个月到6个月之间,但是这个幅度如何把握,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各地有各地的做法。以江苏为例,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的,量刑起点为拘役一个月,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被告人每增加血液酒精含量50mg/100ml,可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高兴的是, 今年6月初,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扩大量刑规范化罪名和刑种试点的通知》,危险驾驶罪等8项罪名纳入量刑规范化范围。

  三

  2015年9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颁布实施。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成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和“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也纳入了危险驾驶范畴。

  法条出台后,全国各地出现了一些关于校车、客车超速超载和危化物品运输的危险驾驶案件。然而,与追逐竞驶类危险驾驶案一样,目前并没有关于这两类危险驾驶的司法解释。如何查办、怎么查办依然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

  另外,根据法条规定,该罪只包含以上四种情形,众目所望的“毒驾”、“药驾”并未入刑,引起了社会的热烈讨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毒驾”和“药驾”都是机动车驾驶员上路前绝对禁止的行为。

  毒驾是指未戒断毒瘾的患者和正在使用毒品的驾驶员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2011年11月,广东人小张吸食毒品后开车,由于失去意志,无法控制车辆,撞上了一辆出租车和十几辆自行车,导致一人死亡,12人受伤。小张以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2013年3月,上海人小薛吸毒后产生幻觉,驾车上路横冲直撞,撞伤6名行人,直到撞上了一家商店的卷帘门才停车。小薛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

  今年3月,公安部有关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毒驾”极易导致恶性交通事故发生,往往造成比“酒驾”更为严重的危害后果。机动车驾驶人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对驾驶人判断路面情况、操纵行驶方向、控制制动踏板、采取紧急避险等措施都带来影响,严重妨碍行车安全,严重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2013年以来,全国涉及‘毒驾’的道路交通事故共造成1562人死亡、4934人受伤。

  毒驾入刑在立法上并无问题,真正的难点在执法环节。

  首先,何为毒品难以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臧铁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介绍,我国刑法意义上的毒品有200多种,吸食哪一种毒品、有什么后果,罪与非罪的界限划分起来不容易。

  另一方面,毒驾的检测难度远高于酒驾。正如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周光权介绍,酒驾通过向检测器吹气就可以检测,警察执法也较为方便快捷。而毒驾检测从技术上较难实现,没有出交通事故时,毒驾行为人很难被发现,如果大面积抽检又会产生侵犯人权的困扰。?

  “药驾”是引发危险驾驶行为的另一隐患,是指驾驶员服用了某些可能影响安全驾驶的药品后依然驾车出行的行为。由于这些药物常用、易得,服用之后可能产生不同程度的不良反应,因而很容易酿成祸患。有关资料表明,在用药后驾车的人群中,服用扑尔敏等抗组胺药(感冒常用药)的事故率高达72%,而服用抗抑郁和镇静剂的人,事故率竟高达97%。

  2016年初,呼和浩特市发生一起轿车追尾事故。民警到达现场后,肇事司机主动承认,自己服用感冒药不久开车,药劲上来了,脑袋迷迷糊糊的,眼前一黑就撞到别人的车上。经呼气酒精测试仪检测,排除了肇事司机酒驾嫌疑,事故最终由感冒的司机负全责。

  我国目前还没有对药品“驾驶等级”作出明确规定。眼下首要任务是临床药师应加强患者的用药教育,指导患者安全用药,防范“药驾”。 驾驶人也要提高安全驾车意识,生病需要服药的时候,尽量不开车。记者 卢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