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一法院裁定拆迁户“滥诉”被指缺乏法律依据

13.03.2015  12:48

  新华报业网电 2月27日,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通报了8起政府信息公开“滥诉”案例。拆迁户陆红霞一年内至少向政府部门提出94次信息公开,得到答复后不服,继而提出至少39次行政复议。南通市港闸区法院认为原告“滥用获取政府信息权”、“滥用诉权”,最终驳回其起诉。

  有网友质疑,法院的裁定是否在为政府“背书”?在我国尚未对“滥用诉权”这一概念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法院的裁量权是否有法律依据?陆红霞过多地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否涉及浪费公共资源……网民、专家争议重重。

   一年多申请政府信息公开94次,被认定“滥用获取政府信息权利

  陆红霞在接受中国青年报采访时表示,数年前,父亲和自己的住宅被拆时,面临诸多问题,比如征地手续不全、“签署空白协议”、“房屋产权证户主名被更改”等,遂提出多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政府公开相关信息。

  根据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2015]港行初字第00021号裁定书(以下简称裁定书)显示,仅据不完全统计,自2013年开始,原告陆红霞及其家人向南通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至少提出94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且,申请内容“包罗万象”,并不单单只是征地拆迁问题。

  法院认为,“原告陆红霞不间断地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申请获取所谓政府信息,真实目的并非为了获取和了解所申请的信息,而是借此表达不满情绪,并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施加答复、行政复议和诉讼的压力,以实现拆迁补偿安置利益的最大化……原告陆红霞这种背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立法目的,任凭个人主观意愿执意不断提出申请的做法,显然已经构成了获取政府信息权利的滥用”。

  裁定书显示:原告陆红霞及其家人在收到行政机关作出的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后,分别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等复议机关共提起至少39次行政复议。在经过行政复议程序之后,三人又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如东县人民法院、港闸区人民法院提起政府信息公开之诉至少36次。本案原告陆红霞所提起的相关诉讼因明显缺乏诉的利益、目的不当、有悖诚信,违背了诉权行使的必要性,因而也就失去了权利行使的正当性,属于“典型的滥用诉权行为”。

  法院最终裁定,对原告陆红霞的起诉不作实体审理。

  同时,“对于原告陆红霞今后再次向行政机关申请类似的政府信息公开、向人民法院提出类似的行政诉讼,均应依据《条例》的现有规定,进行严格审查,原告陆红霞须举证说明其申请和诉讼是为了满足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