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首起行政公益诉讼案:检察院起诉环保局
江苏省南京江宁一公司排放废水污染环境,检察机关认为环保部门未能依法履职,将区环保局告上法庭……12月9日,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受理了南京地区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因南京市江宁区环境保护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目前,案件审理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启动。
认为环保部门履职不到位检察院提起诉讼
2015年9月,江苏某环境科技公司受环保部门委托,对江宁一家公司场地及周边土壤、地下水和工业废水进行调查,结果表明个别点位土壤酸化,地下水中氯化物普遍超标,废酸回收池西侧地下水中铬、铅和镍超标,并提出了处理意见。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2013年以来,江宁区环境保护局已先后三次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要求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罚款。不过该公司未完全履行相关行政处罚决定。
江宁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江宁区环境保护局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实现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因此在2016年8月4日,江宁区人民检察院向江宁区环境保护局发出司法建议:建议该局对行政处罚中的罚款予以追缴,督促江宁某公司对被污染的土壤、地下水等予以修复。
但环保局仍无实质性履行环境监管职责,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检察院在随后履行职责中还发现,江宁这家公司成立时虽然办理了环评及审批手续,但未通过验收,未办理环保“三同时”手续。
为此,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提起公益诉讼。
据了解,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对此案高度重视。目前,审理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启动。
为何是检察院“出手”?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在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中,检察机关的身份不是“原告”也不是“公诉人”,而是“公益诉讼人”。
2015年7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的决定》,选择在江苏省在内的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为期两年的试点,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力。
在随后发布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中,将公益诉讼分为民事、行政两部分。
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确定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而行政公益诉讼的试点案件范围确定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
和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相比,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更具有法律专业和诉讼技能以及人财物等方面的优势,保证了诉讼进程的准确性和高效性。
今年4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因吴江区国土资源局不依法正确履行职责,向吴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据称,这是江苏省首起行政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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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人民检察院曾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今年4月份,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环境公益诉讼案。据称,这是201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试点以来,由检察机关提起的首起环境公益诉讼。
据介绍,江苏徐州鸿顺造纸有限公司为了省下每吨废水50元的净化费用,私设暗管直接将废水排入苏北堤河,流入运河。该公司两次偷排被查处后,环保部门先后对其罚款15万元,当地公安机关还曾对该公司经理王某予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2015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同意徐州市检察院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当年12月28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此案。
在庭审中,徐州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人与鸿顺公司进行了激烈交锋。公益诉讼人认为,鸿顺公司违法排污,多次受到行政处罚后仍不停止违法行为,持续污染破坏环境,主观过错程度较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庭当庭宣判,判决鸿顺公司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共计105.8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