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试点集体用地建租赁住房 开发企业可入股

29.08.2017  11:12

        昨天,国土资源部网站发布通知,国土资源部会同住建部根据地方自愿,确定第一批在北京、上海、沈阳、南京、杭州、合肥、厦门、郑州、武汉、广州、佛山、肇庆、成都这13个城市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

        根据《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试点城市应当建立快速审批通道。村镇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自行开发运营,也可以通过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集体租赁住房。兼顾政府、农民集体、企业和个人利益,理清权利义务关系,平衡项目收益与征地成本关系。

        集体租赁住房出租,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租赁合同约定,不得以租代售。承租的集体租赁住房,不得转租。探索建立租金形成、监测、指导、监督机制,防止租金异常波动,维护市场平稳运行。

        承租人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凭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依法申领居住证,享受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有条件的城市,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对非本地户籍承租人的社会保障机制。

        记者梳理发现,今年7月,南京等12个城市刚被住建部确定为全国发展租赁市场的试点城市。8月15日,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南京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方案》中也提出,优化供应,多渠道筹集房源,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工作。但对于具体如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方案中并未明确。

        南京市国土局相关人士表示,他们也在关注国土资源部、住建部印发的《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将加紧研究,根据该方案编制更具体的南京的实施细则,待上报获批后公布实施。

        南京工业大学天诚不动产研究所执行所长吴翔华分析,试点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可以更有效地盘活集体土地资源、增加租赁住房供应,缓解城市的住房供需矛盾。以前有的文件中虽然也会提到这一点,但此次的方案中涉及面更广,对市场影响会更大。另外,开发企业也可以通过联营、入股等方式参与建设运营,这对开发企业也是一个利好。(邹伟)

 

来源:南京日报  转自: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