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规范执行程序终结条件
06.03.2015 10:14
本文来源: 新华报业网
本报讯(记者张羽馨)近日,南京中级法院根据法律、司法解释和上级法院指导性文件的精神,结合全市法院民事执行工作民事执行工作实际,制定了《关于统一民事执行案件程序终结条件和规范恢复执行案件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进一步严格民事执行案件程序终结条件,加强和规范恢复执行案件的管理,切实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该《规定》包含25条,对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结案的情况予以了明确规定,同时规定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应当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并明确了至少须完成的调查事项,其中包括,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应当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有关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等情况。
该《规定》明确,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案件具备恢复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执行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约束。
编辑: 刘 明、王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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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3.2015 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