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虐童案”引发侵权之诉
法院判决:不侵犯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
本报讯(特约记者赵兴武记者翟敏)今年4月,南京“虐童案”经网络曝光后备受公众关注,后施虐者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案件正在审理中。8月,“虐童案”中男童施某及亲生父母将发帖人告至法院,索取精神抚慰金共计20万元。9月25日,南京市江宁区法院作出一审宣判:此举不侵犯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 4月3日21时15分、22时40分,发帖人徐某在新浪微博上发表了两则“虐童”微博,随即得到快速转发,引起社会公众及媒体的广泛关注。微博称:“父母南京某区人,男童于6岁合法收养,虐待行为自去年被校方发现,近日,班主任发现伤情日渐严重,性格也随之大变,出现畏惧人群等心理行为,班主任及任课老师在多方努力无果后,寻求网络帮助。恳请媒体和大伙的协助。希望这个孩子通过我们的帮助可以脱离现在的困境。”并配上施某受伤照片9张。 随后,男童施某的身世被曝出,微博中的“父母”李某夫妇系男童的养父母。2013年6月3日,经安徽省来安县民政局收养登记后,施某由二人收养。虐童事件经网络曝光后,4月5日,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李某刑事拘留,后变更为取保候审。后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以李某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向浦口法院提起公诉,目前该案正在审理期间。 男童施某及亲生父母张某、桂某认为,发帖人徐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隐私权、名誉权,遂向江宁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支付精神抚慰金共计20万元。 江宁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徐某在原告施某受伤害后,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和揭露可能存在的犯罪行为,依法在其微博中发表未成年人受伤害信息,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原则。施某、张某、桂某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依法判决驳回。 本案承办法官告诉记者,被告徐某使用照片虽未经本人同意,但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施某本人利益的需要,对照片脸部进行了处理,应认定该使用行为合法,不构成对施某肖像权的侵害。其次,其所发微博的内容既没有夸大或隐瞒事实,更没有虚构、造谣和污蔑,微博反映的内容与客观事实相一致,客观上不会造成施某社会声望和评价的降低,也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所以原告主张被告侵犯其名誉权不能成立。第三,被告对相关信息的披露是节制的,所发微博的内容未涉及原告施某生父母的任何信息资料,至于被告发表微博后,第三人对其家庭隐私的泄露,不应由被告承担责任。故三原告主张被告侵害其隐私权亦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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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刘 明、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