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虐童案”受害儿童及父母 起诉发帖人被驳回
“南京虐童案”受害儿童及亲生父母以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受到侵犯为由,起诉发帖人徐先生索赔20万。25日下午,南京江宁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徐先生在网络上发帖揭露虐童事件的行为不侵犯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原告的诉请被驳回。
网上曝出男童“受虐照”
今年4月3日21:15、22:40,被告徐先生在其新浪微博上发表如下内容:“父母南京某区人,男童于6岁合法收养,虐待行为自去年被校方发现,近日,班主任发现伤情日渐严重,性格也随之大变,出现畏惧人群等心理行为,班主任及任课老师在多方努力无果后,寻求网络帮助。恳请媒体和大伙的协助。希望这个孩子通过我们的帮助可以脱离现在的困境。”
在这个帖子下面,配了九张照片。照片显示,受害男童背部等处有大面积的类似抽打的痕迹。此帖一出,网络一片哗然。随后,男童的个人及家庭信息相继被网友发到网上。这些信息显示,男童是被收养的,其身上的伤是其养母所为。一时间,男童养母受到舆论强烈谴责。4月5日,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李某某刑事拘留,后变更为取保候审。后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李某某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向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案将于下周一开庭审理。
亲生父母状告发帖人索赔20万
但是,李某某的案子尚未开庭,受害男童的亲生父母竟然向南京江宁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认为发帖人徐先生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要求徐先生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支付精神抚慰金共计20万元。昨天,南京江宁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徐先生没有到庭,而是由他的两位律师代为参加诉讼。
法庭上,徐先生代理律师辩称,被害男童系未成年人,在人身受到严重伤害情况下,将其受伤害的照片发布以寻求社会的帮助,且对男童的脸部做了“马赛克”处理,并非出于营利为目的。被害男童的养子身份信息,在其被收养后就依法进入公众领域。而且,微博反映的内容,仅是对事件的陈述,后经过公安机关的调查,已经确认全部属实,且其养母已向社会公开道歉。因此,原告的诉请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法院审理后驳回原告诉请
江宁法院审理后查明,原告张某某、桂某某系受害男童亲生父母。2013年6月3日,经安徽省来安县民政局收养登记后,受害男童由李某某夫妇收养。事发后,受害男童由政府相关部门交由亲生父母张某某、桂某某临时监护。
另,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物证检验报告书,意见为:男童的养父母办理收养关系时提交的《收养当事人无子女证明》上加盖的两枚印章与真实印章不一致。李某某在公安机关对其询问时,称男童所受伤是其所致。
法院认为,徐某某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和揭露可能存在的犯罪行为,依法在其微博中发表未成年人受伤害信息,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依法判决驳回。
审判长如是说
为何没侵犯肖像权?
该案审判长梅海洋告诉记者,该判决是在充分衡量相关的侵权构成要件,并进行法益衡量后作出的,具体如下:
对于是否侵犯肖像权。徐先生在知晓男童被伤害后,使用了男童受伤的九张照片,虽未经本人同意,但其使用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男童本人利益的需要,且使用时已对照片脸部进行了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应认定该使用行为合法,不构成对男童肖像权的侵害。
为何没侵犯名誉权?
对于是否侵犯名誉权。徐先生所发微博的内容既没有夸大或隐瞒事实,更没有虚构、造谣和污蔑,微博反映的内容与客观事实相一致,客观上不会造成男童社会声望和评价的降低,也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徐先生所发微博的内容未涉及原告男童父母的任何信息资料,不存在捏造或诽谤的内容。故原告主张侵犯其名誉权不能成立。
为何没侵犯隐私权?
对于是否侵犯隐私权。徐先生对相关信息的披露是节制的,对相关照片进行了处理,没有暴露受害男童真实面容,也没有披露男童的姓名和家庭住址。徐先生所发微博的内容未涉及男童亲生父母的任何信息资料,至于徐先生发表微博后,第三人对其家庭隐私的泄露,不应由徐先生承担责任。故原告主张徐先生侵害其隐私权也不能成立。
编辑:兴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