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第一高”再遇采光维权 紫峰大厦被索赔10万元

28.10.2015  20:26

  新华报业网讯 6年前,因自家房子被“南京第一高”绿地广场紫峰大厦挡住了阳光,年迈的陈姓夫妇将大厦的建设方——南京国资绿地金融中心有限公司告上法院,后因律师不愿意代理而撤诉;6年后,老俩口的儿子陈先生再次打官司讨要“阳光权”,并索赔10万元。今天,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庭审此案。

  陈先生起诉称,2004年他购买了南京鼓楼区厚载巷阳光阁203室的超南房,约172平方米,并与父母一同居住,即使在冬天全天阳光照射也非常充足。但在2007年,这一美好的局面被打破了。那一年,绿地广场紫峰大厦以358米的高度在刷新了江苏最高楼纪录的同时,却挡住了该小区1栋部分楼层居民的阳光。

  “小区名字叫阳光阁,我们也是冲着它的采光才买的,现在全变了!”陈先生称,现在冬天房内阳光稀少,光照时间非常短,导致房屋潮湿阴冷,长期缺少阳光也使得父母身体不适,心情抑郁。2007年5月,父母接到紫峰大厦的一份通知,称“该工程给您家里带来了不便,非常抱歉,麻烦您安排一个时间当面沟通”,落款为“钱问天”,后来查明此人是紫峰项目负责沟通的联系人。陈先生了解到,阳光阁小区只有包括他们家在内的二楼的四户收到通知,但因为父母生病住院,他们并没有及时跟钱问天沟通。可是等到父母在出院后不久,他们发现,同层的201、202、204三户均已拿到采光补偿。等到老两口联系钱时,对方却称通知发错了,203房屋满足大寒日满1小时采光的条件,因此没有补偿。

  陈先生认为,四户房屋紧挨,受采光影响并无多大差异,其它三户均已收到补偿,203满足采光条件的理由不成立。另外,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大于等于两小时,冬至日大于等于一小时”,203房屋采光标准远低于此。紫峰大厦的建造,严重影响了自家房屋的采光权,请求法院判决国资绿地公司承担侵权责任10万元。

  紫峰大厦的建造是否侵犯了陈先生一家的采光权?如果侵权,是否应该赔偿10万元?该有建造方承担还是现在所有的业主共同承担?陈先生时隔6年再次起诉,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这些成为本次庭审的焦点。

  大寒日日照累计时间应该是1个小时还是2个小时,成为“采光维权”的关键。庭审中,2007年国资绿地公司就着手与采光受到影响的周边住户进行协商,20多家住户共拿到了30多万的赔偿款。“我们是按照南京市规划局给出的标准为参数给予补偿。”南京市规划局此前给出的补偿参数为:大寒日日照时间累计小于1个小时的,将酌情给予不同金额的补偿。代理人向法院提交了2005年由南京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出具的计算机日照分析图,其中显示,农历节气大寒日203室的累计日照不足2小时,而其它3户在大寒日日照累计均不满1小时。

  但是,这1个小时的界限受到了陈先生的反驳。“根据国家标准,像南京这样的城市,在大寒日的累计日照时间应该大于等于2个小时。”陈先生认为,根据2002年颁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后建的建筑,应该保证之前的建筑在大寒之日的累计日照时间超过2小时。

  对于10万元索赔,陈先生称,2007年国资绿地公司给同层的其它三户分别赔偿了5万元,根据现在物价上涨的水平,索赔10万元并不过分。国资绿地公司代理人认为,当时的赔偿也是根据双方协商而定,陈先生的索赔并无法律依据。而且,目前紫峰大厦已经投入使用多年,办公区域已经全部售出,即使侵权成立,也应有全体业主而不是建造方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被告代理人就诉讼时效也提出质疑。他认为,陈先生一家从2007年接到通知,就知道了侵权事实的存在,按照民诉法被侵权人应该在知道之日起2年提起诉讼如今的起诉明显超过诉讼时效。不过陈先生不接受这样的说法。他说,自己因为是杂技团成员多年在国外演出,父母年老无法为自己维权。事实上,侵权事实一直都在,不存在过了时效的问题。

  庭审结束后,法院未当庭作出判决,原被告双方均同意调解。

  新华报业全媒体记者 顾敏

编辑: 金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