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户籍新政公开征求意见 积分落户将取代购房落户

23.09.2016  11:37

        9月22日起,南京市政府法制办、南京市公安局就《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和《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公开征集意见。新的户籍准入管理办法,拟取消单纯的购房落户,取而代之的是积分落户政策。

        根据此次发布的《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户口迁入南京市城镇,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部门申请,公安部门办理。(一)军队干部转业安置南京的;(二)被江苏省聘为大学生村官并在本市工作的;(三)属于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国家特支计划(万人计划)专家、江苏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的;(四)持有《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或《南京市人才居住证》B证,并在本市区域内就业或者创业的;(五)博士后出站人员在本市区域内就业或创业的;(六)在国(境)外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的留学归国人员,在本市区域内就业或创业的;(七)应届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含职业院校毕业生)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在本市区域内就业或创业的;(八)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研究生学历的毕业生在本市区域内就业或者创业的;或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专科学历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毕业生,在本市区域内就业或创业,本科学历毕业生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的,专科学历毕业生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的;(九)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在本市区域内就业或创业的;(十)具有国家职业资格一、二级,或具有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在本市区域内就业或创业的;(十一)经省、市政府批准引进的其他人员。

        《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申请积分落户,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本市有效的《江苏省居住证》;(二)在本市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三)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四)累计积分达到100分;(五)无严重刑事犯罪记录。

        记者注意到,申请人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及教育部门认可、认定的国内学历(学位),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都可获得相应积分;根据近5年内在本市社会服务情况,获得国家、省、市综合性表彰奖励的情况,创业带动就业人数,科技成果的种类且在本市实际运用、创造效益的情况,都会给予相应加分。社会服务方面,在本市参加无偿献血的,每次加2分,最高不超过40分;在本市参加志愿服务并被认定为一至五星级志愿者的,每个星级加4分;参加政府认定的慈善单位组织的慈善捐赠的,每千元加2分,累计不超过10分。减分指标中,一般失信的,每项减20分;较重失信的,每项减少40分;严重失信且在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黑名单管理的有效期内,取消积分落户资格。有违法行为和刑事犯罪记录的,都会相应减分。

        省社科院社会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徐琴认为,积分落户制度鼓励外来人员不断提高自身文化技能水平、多产生科技成果、多带动就业、多参加社会服务,同时避免违法犯罪和失信行为,实际是吸引各行各业的优秀人才,这个导向将产生正向激励效应。(任松筠)

来源: 新华日报    转自: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