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7月起正式施行

29.06.2015  18:33

  中新江苏网南京6月29日电 (杨颜慈)经过两年的起草、审议、获批,《南京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5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6月29日,《条例》宣传会在南京召开。

  南京市人大法制委、市委组织部(人才办)、市侨办、市法制办负责同志,市“五侨单位”、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各区侨办负责人,在宁侨资企业、涉侨高层次人才代表等参加会议。

  出台《条例》的主旨是适应南京市情、侨情的新变化,回应华侨的新需求,维护其合法权益,以优化南京引智引资环境,增强城市竞争力,促进南京开放型经济、创新型经济的发展,吸引更多华侨高层次人才集聚南京创业创新。

  记者从会上获悉,《条例》立法工作于2013年6月启动,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提交市人大,并经市人大常委会二审通过、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条例》由市人大常委会于今年6月5日公布,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

  作为我国首部以“华侨权益保护”为主题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的颁布施行将填补目前国内对华侨综合性权益保护的立法空白。

  《条例》重点对华侨在宁的经济、社保、教育、卫生、财产、投资创业等基本权益作出规定。《条例》共二十四条,其主要内容包括华侨身份证明、回国定居、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就业与社保、子女教育、继承权、购买房屋和产权登记等方方面面。

  条例明确,华侨作为中国公民享有国民待遇,而不是超国民待遇,体现了华侨保护的平等性。

  具体上,《条例》解决了护照的身份证明、华侨的未成年子女参加本市居民医疗保险、原户籍不在南京市、目前在南京市工作的华侨随行子女入园、入学、华侨投资企业参加各级政府组织的招投标等华侨比较关注的问题。并在华侨投资创业鼓励、人才激励、购买房屋和产权登记、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决策参与、法律责任等方面也有所创新。(完)

编辑:兴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