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发布老城限高规定 历史风貌区限高12米
南京市政府28日发布《南京市老城建筑高度规划管理规定》,严控历史城区、历史地段、明城墙沿线、景观视线走廊的建筑高度。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老城建筑突破限高须报批
根据该规定,老城系指南京明代京城城墙(包括城墙(城门)、护城河、城墙遗迹和城墙遗址)围合的范围。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老城建筑高度规划管理的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高度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因公共利益确需调整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城市设计研究、景观视线影响分析、专家论证、社会公示,报市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历史文化保护的,在报市政府批准前应当经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专家委员会、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审议通过。
历史风貌区新建建筑限高12米
在针对历史地段的高度控制方面,这一规定明确,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内建筑高度应当符合专项保护规划要求。为丰富空间形态,在进行整体城市设计研究并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确定的老城南历史城区内明清传统民居类型的历史风貌区,局部新建建筑檐口高度可适当控制在9米至12米,但其建筑基底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可建设用地面积15%。
遇地下文物,方案要重新论证
新建建筑遇上地下文物怎么办?这一规定要求,在地下文物重点保护区内和重点保护区以外占地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的地块新建建筑的,施工前经过考古勘探、发掘有重要地下文物发现需要原址保护的,或其他地区施工过程中有重要地下文物发现需要原址保护的,应当按批准的文物保护方案对地块包含建筑高度在内的规划条件调整进行研究论证,并按照相关法定程序调整规划条件。
成片多层老小区一般不得推倒重建
这一规定还特意强调了对于老城区大型开敞空间的保护。
具体而言,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军事单位等占地规模较大、空间布局相对独立完整的地块,应当严格保护其现状肌理和开敞空间。新建建筑不得占用现状集中绿地、操场等开敞空间,不得破坏其大型开敞空间形态。
对于成套多层住宅为主的相对完整老旧小区,这一规定提倡有机更新,要求一般不得大规模拆除后再开发。低矮棚户区为主的城中村、危旧房改造,应符合城市规划,不得以就地平衡为由突破建筑控高要求。(仇惠栋)
来源: 扬子晚报 转自: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