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如果用人单位或者个人涉嫌骗保,除追缴或追回诈骗资金外,还可依法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追究法律责任。昨天,省人社厅、省公安厅转发了人社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明确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犯罪线索的,可向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检察院移送。
据介绍,近年来,一些单位和个人采取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如违规使用社保卡套取医保基金、冒用他人社保卡就医开药、退休人员死亡后继续领取退休金、重新就业后继续领取失业保险等违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特别是医保领域,一些不法分子以小利引诱参保人员出借社保卡,从定点医院获取大量医保药品违法倒卖,在有些地区甚至发展成了专门骗取医保基金的犯罪团伙。目前,已有多地查获了涉案人员众多的骗保大案,直接导致社保基金多支少收。
“以往在工作中遇到过有骗保案例,但一般只是要求参保人退回骗保资金。今后,骗保人员除了将被责令退回骗取的保险金、接受罚款外,还将被移送至公安机关。”人社部门相关人士说,如果案件达到立案标准,对于犯罪事实清楚的要追究刑事责任,移送检察院起诉。犯罪事实显著轻微的,不需要追究刑责,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由社保行政部门依法追缴或追回骗保基金。如果当事人逾期并经催告后仍不执行,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单位个人骗保可移送公安机关追责 -
南京14:49 14.04.2015 南京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