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制报:制度保障群众问题能反映矛盾能化解权益有保障 江苏构建人民调解“3531”组织体系
本报特约记者 张全连 王闻平 本报记者 施为飞
12月1日,记者来到泰兴市七圩镇高圩村采访,村民汪娟(化名)告诉记者,在调委会的协调下,她拿到了丈夫董亚的78万元死亡赔偿金和赡养费。
汪娟丈夫董亚在常州某轮渡公司上班。10月2日凌晨,董亚饮酒后躺在一辆大型拖挂车底下睡觉,因驾驶员疏于观察,不慎被该车碾压致死。
“一定要讨个说法!”汪娟知情后,悲痛万分,领着30多名亲友携带铁棍、钢鞭等工具,将常州某轮渡公司大门围住,矛盾一触即发。
常州新北区圩塘街道调委会主任陈福庆接到通知后,立即与区交巡警大队民警赶赴现场制止过激行为,并第一时间与泰兴市七圩镇高圩村调委会对接联系。经与轮渡公司、拖挂车车主数十次真心诚意的协商,三方最终达成协议,一起可能转化为刑事案件的纠纷被及时消灭在萌芽状态。
省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柳玉祥告诉记者,2013年7月以来,我省针对社会矛盾纠纷易发、多发态势明显,新型矛盾纠纷不断涌现的实际,以构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全覆盖网络为目标,坚持实战引领、群众需求导向,强化基层基础建设,初步形成了县乡村三级调委会、医患劳动交通消费物业五类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公检法三种派驻制调解和一个个人调解室为架构,覆盖城乡、专业多元的人民调解组织体系,打造了具有江苏特色的“3531”人民调解工作模式,得到了司法部、公安部、国家卫计委等相关部门的充分肯定。目前,全省共有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31167个,派驻制调解工作室1689个,个人调解工作室986个。近三年来,共排查纠纷1354430次,成功调解矛盾纠纷1344951件,调解成功率99.3%以上,化解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23798件,劝阻群体性上访17505批次、涉及268454人,防止民间纠纷引起自杀987件、涉及1305人,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2934起,防止群体性械斗1122件,筑牢了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2015年7月31日,《江苏省人民调解条例》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于10月1日起施行。《条例》进一步细化落实《人民调解法》的法律要求,将“3531”体系的成功实践吸收转化进而上升为制度规范,为全省人民调解工作的科学持续发展提供了坚实有力的法治保障。
创新“三位一体”人民调解工作机制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调解的范围逐渐从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关系等常见多发的矛盾纠纷,向征地拆迁、环境保护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扩展,一些纠纷的调解也不再仅局限于村居,往往扩展到乡镇、街道、县(市、区)范围。为了更好地调处民间纠纷,进一步统筹力量资源,形成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的整体合力,近年来,江苏大力强化县乡两级调解组织实战化、规范化建设,出台了《关于加强县(市、区)、乡镇(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江苏省村(社区)、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等文件,健全完善了矛盾纠纷信息收集、定期研判、有序分流、依法化解和督办反馈的工作机制,对办公场所、制度规范、人员配置提出了明确要求,强化其信息研判、直接调处、指导管理的职能作用,有效构建了县乡村“三位一体”的全覆盖调解网络。
按照“第一时间发现问题,第一时间报告信息,第一时间妥善处置”的要求,今年以来,江苏还全面推行了矛盾纠纷分析研判制度,每月进行一次综合性分析研判,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复杂矛盾纠纷一事一分析,一日一研判,推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由被动受理、静态分析、事后调处向主动预防、动态研判和事前预警转变,促进从源头上减少矛盾。加快构建“互联网+人民调解”的工作模式,全面推广人民调解信息管理系统平台建设,明晰岗位职责和基本流程,推进扁平化管理,充分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实现对矛盾纠纷的动态排查、科学研判、及时化解和实时反馈,最大限度地提升化解矛盾纠纷效率
这一创新实践也上升为立法规范,成为《江苏省人民调解条例》的一大特色亮点。
“大量矛盾在村级调委会就能得到解决。村里有调解员、调解小组、调委会,如果调处不成,乡里也有调委会,县里还有社会矛盾纠纷排查中心。可以说,完善的三级人民调解网络能使小矛盾不出村,大矛盾不出乡,疑难案件不出县。”常州市司法局局长张加林告诉记者。
提升化解热点难点矛盾纠纷能力
“医疗卫生、道路交通、劳动争议、物业服务、消费等行业、专业领域的矛盾纠纷政策性、专业性强,涉及主体多,处理不好容易激化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省司法厅副厅长周红养深有体会地说,化解这些纠纷,不仅需要人民调解员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法学、心理学等专业知识,而且需要配备一定数量满足化解纠纷需要的专职人民调解员。
针对专业领域矛盾纠纷明显增多的实际,江苏司法行政系统按照《江苏省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管理办法》《江苏省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近年来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开展情况和矛盾纠纷分布特点,规范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设置和运作,继续打造医患纠纷、劳动争议纠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消费纠纷、物业服务等五类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品牌。目前,全省共建立专业性行业性调解委员会917个,其中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198个,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室320个,劳动人事争议人民调解工作室291个,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室76个,物业服务人民调解工作室78个。
根据矛盾纠纷的行业、专业特点,按照每个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2-4名的要求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选聘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法学、心理学等专业知识的人员以及专家学者、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为人民调解员,建立专兼结合、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人民调解员队伍,为人民调解组织化解矛盾纠纷提供专业咨询和指导。据了解,全省这几类咨询组织专业人员已达3000余名,形成了“专业性调解组织+专职人民调解员+专业化的方法手段”化解各类专业性矛盾纠纷的新格局。截至2015年10月,全省共调处各类专业领域的矛盾纠纷16万件,占全省化解矛盾纠纷总数的43%。
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的工作体系,建立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的综合机制,一直是近年来江苏做好调解工作的方向和重点。为进一步深化“公调”“诉调”“检调”联动对接机制,2014年以来,省司法厅在全省范围内全力推进“派驻制”调解实战服务模式,在基层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矛盾纠纷集中受理、处理的基层单位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作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派出机构开展工作,通过公开选聘、专门培训和规范管理,把人民调解员向矛盾纠纷一线派驻,推动调解队伍由兼职向专职、松散向正规转变,保证人民调解能及时介入、主动化解纠纷。
根据派驻制调解的实际需要,江苏不断创新规范运行机制,建立了相关部门之间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对接形势,研究解决对接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建立联络员制度,加强日常交流,共享信息资源;建立重大纠纷联动联调制度,发挥各自优势,形成调解合力;建立共同检查考核制度,研究制定检查考核的标准和办法,及时发现不足,共同改进提高。
徐州地区作为全省派驻制调解模式的先行地区,近两年来,以公调对接为例,仅主城区驻所调解室调处矛盾纠纷就达20251件,一案一卷,一卷一档,调处成功19153件,调处成功率95%以上,及时化解了大量社会矛盾纠纷,有力维护了社会稳定,提升了群众满意度。“通过专职调解员进驻法、检、公等基层有关单位合署办公,可以有效结合调解工作的亲和力和司法机关的诚信度,实现公调、诉调、检调等有效衔接,变坐等群众上门求助为主动跟进调解,缓解了矛盾调解的压力,使久拖不决、久调不决问题得到解决。”徐州市司法局局长刘洪方说。
目前,全省111个基层法院、257个基层法庭全部设立调解工作室,全省1740个公安派出所有1659个建立了人民调解工作室,占95.3%,其中“派驻制”人民调解工作室1351个,占81.4%。驻检调委会28个、调解室46个。
大力培育群众认可的民间调解品牌
11月初,记者走进扬州市广陵区7个“个人调解室”看到,每个调解室均建有独立宣讲室、调解室、法律咨询台等,办公用房配置合理、功能完备。并且统一制作了名称牌、标识、门牌、调解室席卡和调解协议专用章等,工作制度、主要职责、工作流程等内容也一一公示上墙。完善的办公设施,配置电话和网络,电脑、传真机、照相机等必要装备一应俱全。
“我们注重‘名人调解’,充分发挥老党员、老政法、老基层社会经验多、群众基础好、调解能力强的作用。注重‘分类调解’,设立了专门的政策宣传员、矛盾调解员、群众联络员、心理咨询疏导员、网格员,分工明确。注重‘专业调解’,不断吸纳来自法律、心理咨询、社会管理等多个专业领域的专家,不断扩充调解工作室调解员队伍。前三季度,全区“个人调解工作室”共组织矛盾纠纷排查2293次,劝阻群体上访71批2294人,受理矛盾纠纷1501件,调解成功1494件,成功率均在99.81%以上。”广陵区司法局局长黄河介绍,随着个人调解室品牌化建设的深入推进,先后涌现了正予、陈先岩、郭祝山等“个人调解工作室”,这些“个人调解室”被群众亲切称为“草根心灵团队”。
据悉,像广陵区这样的“个人调解室”,目前在江苏已有986个。为打造公众认可、有专业特长“个人调解工作室”品牌,江苏“个人调解工作室”调解范围已从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等常见性、多发性民间纠纷,扩展到公民与法人及社会组织之间的矛盾纠纷,以及村务管理、农民负担、土地承包及流转、征地拆迁和施工扰民、环境污染、劳动争议,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各个方面的纠纷,为当事人就地解决纠纷提供了便利。
“人民调解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必须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的目标要求,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江苏打造的人民调解‘3531’组织体系,既有实践的创新探索,也有立法的支撑保障,更好地促进了人民调解工作组织健全、人员落实、工作规范、作用发挥,真正把矛盾纠纷解决在了萌芽状态和初始阶段,使人民群众问题能反映、矛盾能化解、权益有保障。”柳玉祥这样总结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