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维权意识“节节高” 胜诉率却连年下降--镇江市总提醒劳动者谨防劳动争议败诉的五大风险
本报讯 随着劳动者维权意识的日益提高,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劳动争议的胜诉率正在持续下降。镇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供的最新数据表明, 2011年至2014年,劳动者全部胜诉率分别为62%、47%、42%、41%,2015年上半年为39%,5年间下降了23个百分点。昨日,镇江市总工会新浪官方微博发布今年第4号维权预警信息,提醒广大劳动者要谨防劳动争议败诉的五大风险。
风险一:证据意识差,举证能力弱。从某种程度上讲,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劳动者如不能提供支持自己主张的相关证据,将面临败诉风险。比如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加班费,依据法律规定,加班事实的基础举证责任在劳动者,劳动者要先行证明用人单位安排自己加过班并提供相关证据,如不能证明,就可能导致追讨加班费行为的失败。
风险二:对法律法规存在误读,申诉请求不当。劳动者维权意识不断加强的同时,部分劳动者误读法律法规、“漫天要价”的现象仍大量存在。如劳动者退休后继续工作,与单位形成的是劳务关系,发生争议时,劳动者要求依据《劳动合同法》兑现相关待遇,则不会得到支持。再如少数处于孕期的女职工,认为自己属于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对象,故意多次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最终被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就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
风险三:没有及时维权,超过仲裁时效。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如劳动者不能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超过仲裁时效的请求事项,仲裁委员会将不予支持。
风险四:申请事项非仲裁委受理范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了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对于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发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未办理《外国人就业证》、《港澳台人员就业证》等就业许可的外国人、港澳台居民、无国籍人发生的争议;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增加社会保险险种、补足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变更参保地发生的争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发生的争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发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股权、知识产权权益及利益分配发生的争议,均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风险五:不按时出庭或随意退庭。根据劳动争议办案规则,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将被视为放弃自己的权利,仲裁部门可按撤诉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劳动者应当清醒认识到不按时出庭或随意退庭的法律后果。
针对劳动者逐年下降的劳动争议胜诉率,镇江市总工会特别提醒劳动者,要切实增强维权意识、证据意识和法律风险意识,深入学习了解法律法规,做依法维权的“明白人”;对用人单位不支付加班费、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拒缴社会保险等违法情形,劳动者要主动提出异议,对于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劳动者要做个“有心人”,注意收集和保留相关证据材料,以免出现“口说无凭”的尴尬境地。 (戴军章 刘业林 谢丹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