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总工会联合市委组织部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乡镇(街道)工会建设的意见》
本网讯 为切实加强乡镇(街道) 工会建设,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增强乡镇(街道)工会活力,近日,淮安市总工会联合市委组织部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乡镇(街道)工会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随着淮安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的快速推进,乡镇(街道)经济快速发展,经济结构和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职工队伍不断壮大,工会组建和维权任务十分繁重,部分乡镇(街道)工会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加强乡镇(街道)工会建设,是服务淮安跨越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选择,也是贯彻落实党工共建“三公开四统筹”要求,扩大工会覆盖面,增强工会凝聚力,推动工会工作创新的现实需要。
《意见》要求,加强乡镇(街道)工会组织建设,乡镇(街道)工会工作委员会要在年内过渡为工会委员会或工会联合会,企业职工达到一定规模的乡镇(街道)可以设立总工会。积极推进村、社区工会组织建设,不断扩大工会组织覆盖面。乡镇(街道)工会履行地方工会和基层工会的双重职责,并主动代行基层工会难以承担的部分维权职能,发挥上级工会代表下级工会的作用。同时,应建立乡镇(街道)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女职工委员会,并报经县(区)总工会审批。要加强乡镇(街道)工会干部队伍建设。每个乡镇(街道)工会应配备1名专职工会主席,至少1名专职或兼职副主席,1名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原则上不得少于三年。各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要进一步重视对乡镇(街道)工会干部的教育、培养交流和提拔使用,加大对乡镇(街道)工会干部教育培训力度。工会主席、副主席上岗一年内应参加上级党委、工会组织的专门培训。
《意见》提出,乡镇(街道)工会要按照《江苏省模范职工之家考核验收细则(试行)》的要求,积极开展职工之家规范化建设活动,充分发挥教育引导职工、推动改革发展、履行维权职责、协调劳动关系、服务职工群众等职能,着力打造服务型工会。要加强对乡镇(街道)工会的领导服务,确保年内所有乡镇(街道)工会在专职工会主席、社会化工会工作者人员及待遇、工会办公场所和设施活动阵地、工会工作经费等四个方面落实到位,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意见》还就乡镇(街道)工会工作经费的拨付与核算管理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待遇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各地选树一批先进典型,发挥示范作用,开展链式帮带活动,提高乡镇(街道)工会建设的整体水平。 (薛春生 通讯员 白志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