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制定新规:这些领导干部亲属经商不能任性!

15.01.2016  13:00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关于严格规范本市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严格规范本市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宿迁市委办公室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14日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严格规范本市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经商办企业活动,主要包括:个人经办或与他人合办私营经济组织;受聘担任私营经济组织的高级职务,在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等情况;从事有偿中介等经营活动;在国(境)外注册公司后回国(境)从事经营活动等情况。

  第三条严格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主要包括:

  (一)市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本市经商办企业。

  (二)正县处职领导干部的配偶不得在本市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本市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三)副县处职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本市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四)市属国有企业中的市管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人员任职企业及关联企业的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本市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四条领导干部应当在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的同时,认真填写《宿迁市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表》,并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进行说明。市委组织部、市纪委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每年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并对干部群众举报的有关线索,依纪依法进行核查。

  第五条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的领导干部,由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主动退出所从事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或者由领导干部本人辞去现任职务。领导干部职务发生变动时,应当根据新任职务对照本规定进行自查自纠或申请任职回避。

  第六条对不如实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或者未及时纠正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照有关规定报请相应党组织给予领导干部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七条各县(区)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应规定。

  第八条本规定由市纪委机关、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 廉昕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