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判决书中“晒”审委会三种不同意见走红网络
你可能没有打过官司,但你肯定知道,判决书只体现一个观点,这个观点决定了判决结果。可是,这两天在网络中迅速走红的一份判决书,却是以记载了三种不同观点而出名。法官在判决书中直接亮出了来自审委会的三种不同观点,这份“特别”的判决书来自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事件:夫妻离婚引发房产之争
黄丽、周晓原是同学,1992年,二人的关系从情侣变成了夫妻。不过,这段婚姻并不长久。2008年,黄丽怀疑周晓在外面有人,夫妻关系变得紧张起来。
同年11月,二人白纸黑字对两套房产的产权进行“约定”,并在房产管理局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二人约定:两处房产为黄丽所有,在房产局双方办理了非转移类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将两套房屋登记的产权人由周晓变更为黄丽。
2015年3月,周晓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两套房产。
当离婚牵涉到这两套被变更过产权的房产后,问题变得复杂起来。
因为,在两套房产中,有一套房产是黄丽父亲以工龄及待遇作为条件购买的,另一套是由长辈出资购买。这两套房产是否属于夫妻俩的共同财产?二人签订的“房产归黄丽一人所有”的约定及所办理的非转移类权属过户登记的性质该作何理解?
分歧:产权归谁?审委会有三种意见
玄武区法院如期开庭审理此案,法庭查明了案件的情况后,将案件提交给了该院的审判委员会。关于房子产权归属问题,审委会产生分歧,出现了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按照夫妻双方的约定,房产属于被告一人的财产。
第二种意见是:本案属于夫妻间的房产赠与纠纷,因房屋产权未发生转移,所以依法撤销赠与,原、被告可分得两套房产50%的产权份额。
第三种意见是:案件中的房产属于以婚姻为基础的特殊赠与,离婚析产时应适用赠与基础丧失规则,双方各分50%的份额。
亮点:判决书中“晒”出三种不同观点
当然,最终的判决只有一个。法院经审理判决准予黄丽、周晓离婚。两套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黄丽、周晓分别对两套房屋各享有50%的产权。
值得一提的是,在判决书中,法官详细地记录了审委会的三种不同意见,同时,对这三种意见的形成原因进行了解释。关于这三种意见,判决书中明确写道“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同意第二种观点。”
马上就访:“晒观点”是司法公开的体现
以往,法院的判决书上都只会体现审判者的一种意见,并且这种意见会直接影响判决结果。玄武区法院为何会在一份判决书上列出了审判委员会的三种意见呢?
据玄武区法院介绍,本案争议之所以会发生,与夫妻财产制约定、夫妻间赠与这两者概念差别和法律适用问题缺乏进一步的明确规定有关。理论界纷争不断,社会公众更是难以分清。法院公开审判委员会讨论过程中三种不同观点,同时也公开法院的价值判断和推理过程,希望这种做法有助于当事人理解法律,进而理解、甚至认同本案判决。法院也希望个案的审判结果,能够在质疑、讨论中形成更多共识,促进法律的进步。
此外,裁判文书公开是司法公开三大平台之一,纵观当前裁判文书上网,还仅仅是从形式上对公开做了有益实践,仍有部分判决书在事实认定、争点评析和裁判理由上仍然模糊、笼统,以致有人认为裁判文书不能反映合议庭争论、审委会讨论等实质性内容。作为江苏省首批司法改革试点单位,玄武区法院一直尝试在裁判文书说理方面进行创新和探索。此次“晒观点”就是一种创新。(文中人物系化名)
法与情——判决书中的人情味儿
其实,在这份判决书中,不仅仅只有“晒观点”这一亮点,在这份判决书中,法官发自肺腑的语言,处处透着人情味儿,发人深思。
-判词摘录
“一段持续20多年的婚姻,必有它值得纪念的岁月和存在于各自记忆中的因由。婚姻可以解体,爱情可以不在,但亲情仍可延续。”
“503室来源为原告父母出资购买的福利房,原告父母将房屋登记在原告名下,隐含着家产代际传承的意思,本院在确定原、被告双方的房产份额比例时,已考虑了房屋来源、妇女权益保护以及本案案情等相关因素。”
“本院公开审判委员会讨论过程中三种不同观点,同时也公开本院的价值判断和推理过程,希望这种做法有助于当事人理解法律,进而理解、甚至认同本案判决。本院也希望个案的审判结果,能够在质疑、讨论中形成更多共识,促进法律的进步。”
-法官说法
夫妻间就自己名下的房产约定归对方所有,属于夫妻间房产赠与,赠与方在房产变更登记之前,赠与方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的规定撤销赠与。夫妻签订赠与合同后,但办理的却是“非转移类”房产变更登记,在合同行为与物权行为所体现的意思是相悖的情况下,在认定“非转移类”房产变更登记的法律后果时,应考虑到夫妻间的房产赠与的特殊性和赠与的目的,签订赠与合同时夫妻关系状况和背景,以及签订赠与合同后夫妻关系持续的时间等因素,作出公平合理的认定。
编辑: 邓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