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草案)》降低构成无线电犯罪门槛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有部分涉及无线电管理的内容,摘录如下:
二十七、将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十二、在刑法第三百零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零四条之一:“在国家规定的考试中,组织考生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的说明中也有关于无线电管理的内容:
二、关于修改刑法的主要问题
(三)维护信息网络安全,完善惩处网络犯罪的法律规定
四是,针对开设“伪基站”等严重扰乱无线电秩序,侵犯公民权益的情况,修改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降低构成犯罪门槛,增强可操作性。(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七条)
(六)维护社会诚信,惩治失信、背信行为
二是,增加规定组织考试作弊等犯罪。将在国家规定的考试中,组织考生作弊的,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的,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以及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等破坏考试秩序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修正案草案第三十二条)
(详见中国人大网 http://www.npc.gov.cn/npc/xinwen/lfgz/flca/2014-11/03/content_1885029.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