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将告别"随意时代"

05.03.2015  11:03

  保管不规范、移送不顺畅、信息不透明、处置不及时、救济不到位等,这是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存在的一些通病。2015年1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健全处置涉案财物的程序、制度和机制。接受本报记者采访的法学专家一致认为,《意见》针对性强,举措科学合理,具有显著的进步意义。

   权力制约:涉案财物实行办案保管分离

  《意见》进一步加强了对办案部门的权力制约,意在防止办案部门滥用权力。

  在什么时间,能查封、扣押、冻结哪些财物?《意见》对此作出明确规定,规范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程序。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熊秋红表示,《意见》一方面进一步规范涉案财物处置程序,同时就其中一些跨部门、跨区域的问题明确政策或政策导向,为相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提供依据,将会大力提高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法治化程度,有助于预防和减少滥用强制性措施的现象,加强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另一方面,涉案财物的处置也涉及刑事诉讼中实物证据的收集、保管、移送、出示、鉴真等问题,完善涉案财物处置程序,有利于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有利于准确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

  被查封、扣押、冻结后的财物该如何保管?《意见》要求规范涉案财物保管制度,提出办案与保管相分离的改革措施。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坦言,实务操作中,涉案财物多交由办案机关、办案人员自行保管。他认为,由于相关清单制定规范不统一、账户较为混乱等原因,特别是随着诉讼进行,证据材料会随之移送,在移送过程中,一方面可能导致有关财物丢失、损坏,侵害权利人权益,另一方面也为贪污腐败等行为提供了滋生条件。在他看来,《意见》要求实行办案与保管相分离,无疑有利于解决实务操作中存在的这些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卞建林与陈卫东持有相同观点:“办案与保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强化了权力的相互制约。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还要求探索建立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公检法信息共享。

  “这在涉案财物管理史上是一个新生事物。”熊秋红表示,在刑事诉讼中,涉案财物处置涉及不同诉讼阶段、不同执法环节,有时跨地区、跨部门,因此,加强信息沟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十分必要,将有助于确保涉案财物管理规范、移送顺畅、处置及时,有助于遏制腐败和防范涉案财物处置上的暗箱操作。

   权利保障:完善审前返还和先行处置程序

  《意见》在制度设计与规划方面,强调注重权利保障与救济,要求完善涉案财务审签返还程序和先行处置程序,并建立有效的权利救济机制。

  陈卫东表示,长期以来,受制于追究犯罪的传统观念,有关涉案财物的处置,绝大多数要等到法院判决之后才能处理,缺少有效的审前返还处理机制。“由于办案期限较长,并且不少涉案财物属于有期限的票据、易腐烂等物品,因此容易出现对这些财物处理不当而侵害权利人权益的现象,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办案机关的工作负担。

  陈卫东认为,为了解决只有在法院审判后才返还财物的现状,《意见》要求完善涉案财物返还程序以及涉案财物先行处置程序,建立有效的权利救济机制,充分体现了我国刑事司法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也格外强调对基本权利的保护,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经济发展。

  卞建林则对先行处置程序发表了自己的见解,认为这对于司法实践来说具有客观需要,但在实务操作中应当注意不能适用于所有涉案财物,“相关办案部门在执行过程中须严格适用对象、严格规范程序,否则容易滋生腐败。

   助力反腐:健全境外追逃追赃机制

  《意见》的一大看点是针对贪污腐败案件涉案财物处理现状,强调健全境外追逃追赃工作体制机制,要求境外追逃追赃工作做到“集中统一、分工合作、高效顺畅”。

  陈卫东表示,虽然刑事诉讼法有专门章节设置特殊程序,但是由于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涉及腐败案件的追赃机制,使得相应追诉活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主体采取措施力度不够,这是制约我国反腐案件取得突破的主要原因之一。他说:“《意见》考虑到了我国当前追究腐败犯罪的现状,目的在于健全境外追逃追赃机制,统一办案机构并注重各部门的配合以形成追诉合力,从而形成强大的打击腐败犯罪威慑力,以利于遏制腐败犯罪的发生。”

  在熊秋红看来,《意见》强调健全境外追逃追赃工作体制机制,由公安部确定专门机构统一负责到境外开展追逃追赃工作,有利于充分发挥现有警务国际合作渠道的作用,明确境外追逃追赃工作的责任主体,加大境外追逃追赃工作力度。《意见》还提出,完善境外追逃追赃侦查取证工作制度,形成追逃追赃工作合力,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各尽其职。她表示:“《意见》的出台,将有利于明确各部门的职责、任务,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整合司法资源,提高追逃追赃工作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