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出台我省首个网络市场失信行为认定惩戒办法

17.07.2017  22:41


  宿迁市放心消费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宿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宿迁市消费者协会、宿迁市电子商务(网商)协会于6月28日联合印发《宿迁市网络市场失信行为认定与惩戒暂行办法》,这是江苏省首个专门针对网络市场失信行为进行信用约束的地方性、行业性规范性文件,标志着宿迁市在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建设工作和全国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工作中又迈出坚实一步。《办法》对网络市场失信行为分类、失信认定、失信惩戒等方面予以规范,以求通过加强网络市场信用约束,促进网络市场经营主体诚信自律,保护网络市场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合法有序网络市场秩序。
  (一)在失信分类上,根据失信程度实行一般失信、较重失信、严重失信三级分类。一般失信行为主要针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但没有明确罚则或者罚则较轻的行为,如不执行或变相不执行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等15种行为;较重失信行主要针对违反相关规定,依法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如通过不正当方式提升销量、删除不利评论等妨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被行政处罚等15种行为;严重违法行为主要针对违法性质严重,一定时间内多次违法的行为,如组织、策划网络传销的,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网络传销的,为网络传销提供便利条件的,或者因多次参与网络传销五年以内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等10种行为。
  (二)在失信认定上,实行评审委员会独立评判认定。由市级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根据《办法》对网络市场失信行为提出认定建议,经宿迁市网络市场失信行为认定评审委员会认定后,向市信用中心报送失信经营主体名单及失信内容。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市放心消费创建办、市消协、市网商协会、第三方信用机构专业人员、电商代表、消费者代表、公益律师、专家学者等组成,实行独立评判。
  (三)在失信惩戒上,坚持督促引导与处罚惩戒相结合。对一般失信行为,通过督促其停止失信行为、限期整改并公示守信承诺,以及采取信用提醒和诚信约谈等方式予以惩戒。对较重失信行为,除一般失信行为的惩戒措施外,进行限定平台、限定行业、限定网站等范围的失信公示或者书面告知,作为重点监管对象进行监测、检查、抽检,限制参加有关表彰奖励活动,对于网店违法行为函告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进行平台内惩戒并反馈处理意见等。对严重失信行为,依据现有法律、法规、规章及宿迁市《关于对严重失信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等有关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对惩戒对象在从事民间商事行为、担任职务、行业准入、优惠政策和荣誉享受等方面,予以限制、禁止、查处,并进行全网级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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